國家發改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等六部委昨日聯合發布《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指導意見》。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基礎上,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部分進行二次報銷,報銷比例不低於50%。據悉,各地將因地制宜出臺新政策,根據醫療費用水平分段計算報銷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報銷比例越高。
所謂“居民大病醫保”,是指在現有的城鄉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基礎上,對重大疾病給參保人帶來的過重醫療負擔進行“二次報銷”。參保對象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參保人(共保人)。
報銷比例具體報銷政策因地制宜。
關於保險費,意見沒有統壹,只是原則上要求各地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保險籌資能力、大病醫療費用高企情況、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水平、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認真測算,科學合理確定大病保險籌資標準。
意見很明確。大病保險主要保障參保(合)人患大病時,城鎮居民經醫保、新農合補償後需要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所謂“高額醫療費用”,可以以個人承擔的年度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標準進行判斷,具體數額由地方政府確定。所謂“合規醫療費用”,是指實際合理的醫療費用,具體由當地政府確定。意見提出,各地可從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開始開展大病保險。
意見明確,具體報銷政策可因地制宜,但實際支付比例應不低於50%;另外,支付比例是根據醫療費用的高低來設定的。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以“努力避免城鄉居民發生災難性的家庭醫療費用”。
承辦方式是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保險。
“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將由政府邀請選擇商業保險機構向其購買大病保險。投標人應與中標的商業保險機構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作期限不得少於3年。參與投標的商業保險公司必須符合“在中國境內經營特殊健康保險業務5年以上”和“配備具有醫療等專業背景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要求。
各地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水平,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參保人員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辦法。因違反合同,或其他嚴重損害被保險人(聯名)權益的行為,合同雙方均可終止或提前終止合作,並依法追究責任。
資金來源: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
意見要求,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中劃出壹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基金。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基金有結余,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基金;不足或無結余的地區,在籌集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資金時統籌解決資金來源,逐步完善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多渠道籌資機制。
在統籌層次和範圍上,各地可以市(地)級統籌,也可以探索全省(區、市)統壹政策,統壹組織實施,提高抗風險能力。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建立統壹的覆蓋職工、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大病保險制度。
根據要求,各地還將做好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銜接,建立大病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掌握大病患者醫保支付情況,加強政策聯動,有效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城鄉醫療救助的定點醫療機構、用藥和診療範圍分別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北京的“二次報銷”範圍更廣。
據市人保部門透露,本市“大病醫保”政策正在加緊制定,預計未來壹兩個月內出臺。據悉,本市的“二次報銷”政策將比國家政策力度更大,涉及範圍更廣,或將在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基礎上,覆蓋參保人數更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根據市人保局的工作計劃,年內本市要建立“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辦法”,重點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患惡性腫瘤、白血病、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較重的問題,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家庭負擔。
《海南省城鎮職工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失業人員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今年5月29日頒布實施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擴大了參保範圍,即將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招用的外國人也納入參保體系;提高了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
全省待遇統壹,提高了二、三類待遇。
《細則》統壹將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調整為“高於或者等於本省壹類地區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壹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8%支付;小於等於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支付。”
據介紹,此次修改的原因是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後,其待遇標準要統壹。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高和最低標準應統壹為海口市城鎮居民壹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和壹類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這樣壹來,壹是保證壹類地區失業人員待遇不降低,二、三類地區失業人員待遇適當提高。二是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待遇高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體現了參加失業保險的優越性。三是提高失業人員的待遇,對失業保險基金不構成壓力。
擴大保險範圍,外國人可以參加保險。
《細則》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但與我國簽訂雙邊或多邊社會保險協定的國民在我省城鎮用人單位就業的,按協定規定辦理。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細則》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方式和費率作了詳細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費率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費率之和,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因法定情形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基本醫療保險費。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可以享受喪葬補助。
根據省級統籌的原則,《細則》規定,喪葬費和撫恤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統壹計算。具體來看,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四個月發放喪葬補助金;有供養配偶和直系親屬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月發放壹次性撫恤金。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創業的,可以壹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細則中新增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的,可以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明材料,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壹次性發放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服刑期滿仍失業的,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細則增加壹條:在職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服刑期滿、勞動教養期滿、強制隔離戒毒解除或者假釋後,符合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條件的,失業保險待遇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人員因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勞動教養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服刑期滿、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假釋後仍失業的,恢復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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