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的安全監督工作。
(二)組織當地有關部門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檢測和評價工作,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三)依法組織開展對當地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組織協調開展當地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的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組織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相關的地方性管理法規;依法對藥品(醫療器械、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科研、生產、流通和使用進行行政監督。
(五)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法定標準和分類管理目錄,依法核發壹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
(六)依法核發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許可證;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藥品生產質量、藥品經營質量和醫療機構制劑管理規範;監督實施藥品流通法律法規和國家關於處方藥、非處方藥、中藥材、中藥飲片的購銷規則;監督實施國家頒布的藥品法定標準和地方習用藥材標準、醫療機構制劑標準及中藥飲片炮制規範;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及特種藥械;協助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配合上級部門組織開展不良反應監測和藥物的再評價。
(七)監督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等違法行為和責任人;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廣告實施監督檢查。
(八)對直屬機構的人、財、物實行統壹管理。
(九)配合宏觀調控部門貫徹實施國家食品、醫藥產業政策。
(十)承辦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