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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建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

壹、正面回答

藥品管理法中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具有樣板意義。推行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更重要的意義還在於為藥品生產和流通及醫用建立起了全流程監管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要對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承擔全面責任。藥品上市許可人制度的推行,在鼓勵藥研創新、提高藥企生產效率的同時,也向藥品研發、生產和流通各環節相關機構施加了更高的責任約束。

二、分析詳情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通常指擁有藥品技術的藥品研發機構、科研人員、藥品生產企業等主體,通過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並獲得藥品上市許可批件,並對藥品質量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內承擔主要責任的制度。在該制度下,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生產許可持有人可以是同壹主體,也可以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主體。根據自身狀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產,也可以委托其他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如果委托生產,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全責,生產企業則依照委托生產合同的規定就藥品質量對上市許可持有人負責。可見,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與現行藥品註冊許可制度的最大區別不僅在於獲得藥品批準文件的主體由藥品生產企業擴大到了藥品研發機構、科研人員,而且對藥品質量自始至終負責的主體也更為明確,從而有利於確保和提升藥品質量。

三、推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必要性有哪些

推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於藥品研發和創新;

2、有利於優化行業資源配置;

3、有利於提升行政監管效能;

4、有利於厘清各主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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