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內將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材料和現場核查無問題後30個工作日內辦結。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核實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且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應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於 2 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做好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第十七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經營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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