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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勞動法規定多少天?

產假為98天。包括周末和國定假日。其中,產前假可為15天;女職工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不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按照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享受產假和哺乳假的權利,應當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減其工資、福利、補貼和出勤獎金,不影響其晉升和調整工資,並計算其工齡。否則就違反了國家勞動法,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申請勞動仲裁。

產假相關待遇

1.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或者男方護理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

2.產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算作工作時間。”單位不應該以此為由克扣工資。

3.產後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產假和生育保險相關福利如下: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過規定的醫療業務費、藥費(含自費藥、營養藥)由職工自行承擔。

女職工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產假期滿後,女職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病假和醫療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

2.產婦津貼。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依法享受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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