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離、退休醫務人員或社會閑散醫務人員為主體的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不享受國家事業經費補貼的醫療機構。
二、在南京的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大專院校、部隊和企事業單位,向社會開放的醫療機構。
三、聯合辦醫醫療機構中有壹方是非醫療機構。
四、部分在職醫務人員,經單位同意,利用業余時間與醫療機構聯辦且對外掛牌的醫療、咨詢機構。
五、個人或集體自籌資金開辦的醫療機構。第三條 社會聯合辦醫醫療機構,應發揚救死扶傷,實行革命人道主義,屬守職業道德,文明行醫,保證醫療安全。第四條 社會聯合辦醫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法津、法規、衛生工作制度和醫德規範,主動接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管理。第五條 社會聯合辦醫醫療機構,其醫院(療養院)、門診部由南京市衛生局審批;診所由區、縣衛生局審批。其它任何機構無權審批。第六條 有關中醫社會聯合辦醫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要同時遵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89)國醫醫字第1號《關於發布〈中醫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試行)〉的通知》精神執行。第二章 條件第七條 社會聯合辦醫醫療機構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壹、聯合單位要經雙方主管部門批準。
二、要有懂業務、會管理、具有本市戶籍的法人代表。
三、有與執業範圍相適應的醫、藥、護、技人員及主治醫師以上醫療技術骨幹。主要負責人必須具有師以上職稱。
四、有與工作相適應的醫療業務用房,布局合理的診療場所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基本設施。
五、有供診斷、治療、搶救用的醫療器械裝備的藥品。
六、有明確的業務範圍和符合科學管理要求的規章制度。
七、經濟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八、醫院(療養院)必須設二十張以上的正式病床,有門診(急診)、住院和醫技等科室,保證醫療工作的正常開展。醫院病床與工作人員之比,應不低於壹比零點六,衛生技術人員應占工作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其中:主治(主任)醫師與病床之比,不低於壹比三十;醫師(士)與病床之比,不低於壹比十五;護士(師)與病床之比,不低於壹比六(專科可酌情增減)。
九、門診部應有六名以上的衛生技術人員。其中主治醫師至少壹名,醫師不得少於二名。必須擁有二十張以上病術,設置相應的醫技科室,配備相應的醫技人員。
五名以下衛生技術人員、二十張以下觀察床的醫療機構稱診所。
十、必須具有集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負擔、加入退出、成員違約、終止和責任承擔等事項的書面組織章程及管理制度。第八條 社會聯合辦醫醫療機構兼職人員的條件。
壹、在社會聯合辦醫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技術工作的人員,只能在壹個社會聯合辦醫醫療機構中從業。
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中的在職醫務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到社會聯合辦醫醫療機構兼職,只能兼職壹處,兼職時間壹周累計不超過壹個工作日(八小時)。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如有特殊需要,最多不超過兩處(包括到其他單位兼職)。兼職必須由聘用單位與應聘人所在在單位簽定協議書,內容包括:所兼職務、實現的目標、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醫療事故與糾紛處理)、收益分配比例與結算方式、協議變更及糾紛處理、違約責任、生效條件和有效期限。
三、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能到社會聯合辦醫機構兼職:
(壹)不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或不能完成本職工作定額的;
(二)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三)在病事假期間。
四、社會聯合辦醫醫療機構不準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技術工作(工勤行政例外),違者,除責令辭退外,並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第九條 凡符合第七條基本條件者,由法人代表按第五條審批權限向衛生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內容包括:
壹、機構名稱、開業地點、法人代表姓名、人員編制、病床數、業務範圍等。
二、資金來源及數額,主要醫療設備。
三、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含姓名、性別、年齡、職稱、專業特長、離退休)、資格證明文件、近期體格檢查表。
四、業務用房平面圖及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
五、機構的組織章程及管理制度。
衛生主管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必須向法人代表了解情況,並到開業地點進行調查。經審查同意後,下達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