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對食品衛生法修訂草案進行了進壹步修改,根據修改內容,將食品衛生法修訂草案的名稱改為食品安全法草案,這壹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頒布。與以前的政策法規相比,新《食品安全法》有以下亮點。
1.食品免檢成為歷史名詞。
新法第六十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對食品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不收取檢驗費和任何其他費用。
2.名人代言是負責任的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3.不能使用目錄外的食品添加劑。
新法從第43條到第48條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進行了規範。食品添加劑應在技術上是必要的,並通過風險評估證明是安全可靠的。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4.消費者可以主張10倍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
5.統壹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第九條明確了統壹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要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整合現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作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