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按照職責分工,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輔警實行分級管理制度。第四條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的行為後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服裝裝備、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及機構編制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輔警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崗位職責第七條 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壹)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第八條 勤務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壹)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和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邊防檢查;
(九)參與滅火救援和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
(十)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壹)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第九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壹)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輔警從事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招聘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采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輔警。
輔警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提出全省輔警用人額度意見,經省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及機構編制部門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社會治安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在輔警用人額度內,提出用人計劃,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 輔警的招聘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壹組織實施,也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批準的用人計劃單獨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招聘使用情況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