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綠色技術標準
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於技術壟斷地位。它們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對於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這種貌似公正,實則不平等的環保技術標準,勢必導致發展中國家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1995年4月,由發達國家控制的國際標準化組織開始實施《國際環境監查標準制度》,要求產品達到ISO9000系列質量標準體系。歐盟最近也啟動壹項名為ISO14000的環境管理系統,要求進入歐盟國家的產品從生產前到制造、銷售、使用以及最後和處理階段都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壹般以消費品為主,不含服務業和已有嚴格環保標準的藥品及食品,優先考慮的是紡織品、紙制品、電池、家庭清潔用品、洗衣機、鞋類、建材、洗護發用品、包裝材料等26類產品。1993年6月英國首先完成了洗衣機、洗碗機、燈泡、護發用品、防臭劑、化肥的環境標準的制定,歐***體已表決通過。目前,美國、德國、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國、澳大利亞等西方發達國家紛紛制定環保技術標準,並趨向協調壹致,相互承認。
(二)綠色環境標誌
綠色環境標誌亦稱生態標誌,是指由政府部門或公***、私人團體依據壹定的環境標準向有關廠家頒布證書,證明其產品的生產使用及處置過程全都符合環保要求,對環境無害或危害極少,同時有利於資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
發展中國家產品為了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必須提出申請,經批準才能得到“綠色通行證”,即“綠色環境標誌”。這便於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產品進行嚴格控制。1978年,德國率先推出“藍色天使”計劃,以壹種畫著藍色天使的標簽作為產品達到壹定生態環境標準的標誌。發達國家紛紛仿效,在加拿大叫“環境選擇”,在日本叫“生態標誌”。美國於1988年開始實行環境標誌制度,有36個州聯合立法,在塑料制品、包裝袋、容器上使用綠色標誌,甚至還率先使用“再生標誌”,說明它可重復回收,再生使用。歐***體於1993年7月正式推出歐洲環境標誌。凡有此標誌者,可在歐***體成員國自由通行,各國可自由申請。前不久,歐***體委員會就電子、電動產品中電磁汙染做出新規定,要求從1996年1月1日起,凡是在歐***體市場上出售的電子及電力設備都必須經過電視機、移動無線設備、醫藥科學儀器、信息技術設備、燈具等,我國深圳此類產品的出口受到很大影響。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凡是出口到美國的魚類及其制品,都必須貼上有美方證明的來自未汙染水域的標簽。目前,美國、德國、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法國、芬蘭、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都已建立了環境標誌制度,並趨向於協調壹致,相互承認。它猶如無形的層層屏障,使發展中國家產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步履維艱,甚至受到巨大沖擊。據我國外經貿部門估計,由於發達國家環境標誌的廣泛使用,將影響我國40億美元的出口。
(三)綠色包裝制度
綠色包裝指能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用後易於回收再用或再生,易於自然分解,不汙染環境的包裝。它在發達國家市場廣泛流行。壹種由聚酯、尼龍、鋁箔、聚乙烯復合制成的軟包裝容器Cheer Pack日本和歐洲市場大受青睞,已廣泛用於飲料、食品、醫藥、化妝、清潔劑、工業用品的包裝,其使用後的體積僅為傳統容器的3-10%。簡化包裝,可再生回收再循環包裝、多功能包裝,以紙代塑料包裝為推動“綠色包裝”的進壹步發展,紛紛制定有關法規。德國1992年6月公布了《德國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法令》。奧地利1993年10月開始實行新包裝法規。英國制訂了包裝材料重新使用的計劃,要求2000年前使包裝廢棄物的50-75%重新使用。日本也分別於1991、1992年發布並強制推行《回收條例》、《廢棄物清除條件修正案》。美國規定了廢棄物處理的減量、重復利用、再生、焚化填埋5項優先順序指標。這些“綠色包裝”法規,雖然有利於環境保護,但卻為發達國家制造“綠色壁壘”提供了可能。它們借口其他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產品包裝不符合其要求而限制進口,由此引起的貿易摩擦不斷。例如,丹麥以保護環境為名,要求所有進口的啤酒、礦泉水、軟性飲料壹律使用可再裝的容器,否則拒絕進口。此舉受到歐***體其他國家的起訴。最後丹麥雖然勝訴,但歐***體仍指責其違反自由貿易原則。美國擔心汙染環境,同樣拒絕進口加拿大啤酒。
(四)綠色衛生檢疫制度
海關的衛生檢疫制度壹直存在。烏拉圭回合通過的《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建議使用國際標準,規定成員國政府有權采取措施,保護人類與動植物的健康,其中確保人畜食物免遭汙染物、毒素、添加劑影響,確保人類健康免遭進口動植物攜帶疾病而造成的傷害。但是,各國有很高的自由度,要求成員國政府以非歧視方式,按科學原則,保證對貿易的限制不超過環保目標所需程度,而且要有高透明度。實際上,發達國家往往以此作為控制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重要工具。它們對食品的安全衛生指標十分敏感,尤其對農藥殘留、放射性殘留、重金屬含量的要求日趨嚴格。例如,1993年4月第24屆聯合國農藥殘留法典委員會上,討論了176種農藥在各種商品中的最高殘留量、最高再殘留量(系指現已禁用的但仍在食品中殘留的農藥含量)和指導性殘留限量。因此,歐***體對在食品中殘留的22種主要農藥制定了新的最高殘留限量,即從嚴控制其在食物中的殘留限量。由於生產條件和水平的限制,發展中國家很多產品達不到標準,其出口到發達國家市場的農產品和食品將受到很大影響。例如,由於日本、韓國對進口水產品的細菌指標已開始逐批化驗,河豚魚逐條檢驗,我國榮城市出口日本、韓國的蝦仁、魷魚均因細菌超標而被提出退貨。
(五)綠色補貼
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算在成本之內,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將嚴重汙染環境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卻因此提高。更為嚴重的是,發展中國家絕大部分企業本身無力承擔治理環境汙染的費用,政府為此有時給予壹定的環境補貼。發達國家認為發展中國家的“補貼”違反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因而以此限制其產品進口。最近,美國就以環境保護補貼為由,對來自巴西的人造橡膠鞋和來自加拿大的速凍豬肉提出了反補貼起訴。這種“綠色補貼”壁壘有日益增加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