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風景區,是指以河流、湖泊、灌區、水庫等水利工程為主體,具有壹定規模和質量的水利風景資源和供人們從事觀光遊覽、休閑健身、科學技術普及和文化教育的環境條件的區域。
水利風景區分為國家級和省級。第四條水利風景區建設是水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其主要功能是保護水資源,發展水生態旅遊,維護水生態環境。第五條水利風景區的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實現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統壹。第六條水利風景區建設和保護管理經費以政府投資為主,實行多渠道籌措。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水利風景區建設。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風景區的申報和組織協調。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環保、旅遊、城管執法、林業、安監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水利風景區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水利風景區的相關工作。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利風景資源狀況、水利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編制水利風景名勝區建設發展規劃。
水利風景區的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在編制過程中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並與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水利風景區與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重疊或者交叉的,其建設發展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相協調。第九條水利風景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壹定規模的水域(水體);
(二)水利風景資源達到壹定質量水平;
(三)水源充足,水循環良好,水質不劣於ⅴ類;
(四)水利風景區的管理和保護範圍明確,界限清楚;
(五)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第十條水利風景區實行目錄管理。具體名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布。第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域、水工程和水生態管理的需要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水利風景區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予以公告。第十二條水利風景區應當建立管理單位,依法履行水利風景區管理和保護職責,維護水利風景區環境,保障水利風景區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應當服從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工程和水資源的統壹調度,確保水工程的安全和效能。第十三條屬於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的水利風景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確定。
主要由社會資金投資的水利風景區,由投資者自行管理。第十四條水利風景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管理。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區管理和保護制度,完善風景區管理制度。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水利風景區免費向公眾開放。第十五條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改善交通和遊覽條件,提供安全、健康、優質的服務。加強安全管理和突發公共事件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水利風景區管理單位應當在保護範圍內設置規範的地名標誌和標牌,在危險區域和水域設置安全設施和警示標誌。有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檢查和維護各類設施,確保景區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遊覽安全。第十六條在水利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違反景區規劃,擅自改變水域(水體)和土地用途的;
(二)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水土流失的;
(三)亂建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設施;
(四)毀林、種植、放牧、爆破、采石、打井、取土等危害水利風景區安全運行的行為;
(五)未經批準從風景名勝區取水的;
(六)侵占侵占的水域(水體)和土地;
(七)圍、填、堵、斷原有水系;
(八)直接向景區排放未經處理或未經處理的廢水、廢氣;
(九)存放或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十)利用景區水體清洗裝油容器和汙染水體的機器、車輛和物體。
產品;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