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肝、腎移植患者術後每月服用的抗排異藥物門診最高支付限額由3500元提高至第壹年5000元、第二年4500元、三年及以後4000元;
2.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等10種慢性病起付標準為500元,壹年只扣壹次起付錢,符合居民醫保支付範圍的費用,按50%給予報銷。
3.患有多種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額最高病種金額為基數,每增加壹種疾病增加支付限額標準200元。
4.未滿1周歲的新生兒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生兒城鎮居民醫保。
器官移植醫療費用報銷規定
1、器官移植後使用抗排斥免疫調節劑人員,必須為省財政全部定額補助單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
2、參保人員施行器官移植手術,術前需報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批、備案,如參保之前手術,需攜帶手術的相關資料到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備案。
3、器官移植後使用抗排斥免疫調節劑病人門診醫療費用的報銷,參照門診37種慢性病病人的報銷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