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過期藥品的處理:
1、送到藥品回收點。很多醫院、藥店都會開展過期藥品回收的業務,可以將這些過期藥品送到這些地方,進行專業的回收,有些地方還可以用過期藥品兌換藥品;
2、液體藥物。口服液、眼藥水等液體藥物可以將這些液體混入泥土之中,並適當地進行掩埋處理;
3、膠囊藥物。將藥物從膠囊中倒出,然後可以適當粉碎處理,然後裝入密封袋中丟棄。
綜上所述,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上市許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產企業及其地址、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標簽、說明書中的文字應當清晰,生產日期、有效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