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體育比賽中違禁的藥物大約有100多種,可分為以下七類:
1.鎮痛劑
有杜冷丁、美*痛、二乙酰嗎啡(海洛因)、乙基嗎啡(狄*寧)--等20多種。它們對人的神經中樞有興奮作用,服用後能使人體產生壹種痛快感和心理興奮,降低疼痛,出現幻覺,從而抑制傷痛,增強競技能力。它們多屬成癮性毒品,長期使用,嚴重威脅人體健康。引起嚴重的性格改變,包括使人變得冷漠、神思恍惚,誘發生命危險,濫用麻醉劑者容易卷入暴力行動和犯罪活動。
2.鎮靜劑
有醋丁酰心安、**洛爾、心得安等10多種。它們能阻斷交感神經節,會降低人體的血壓和心律,提高鎮靜感,穩定情緒,抑制手的顫抖。使用後可以提高射擊、射箭運動員的比賽成績。但濫用此類藥物,會引起頭暈、失眠、抑郁、幻覺、心跳過緩、低血壓,嚴重時可誘發支氣管哮喘,若長期使用後突然停藥,則會引發心跳過速、心肌梗死,乃至突然死亡。
3.興奮劑
有40多種。例如苯丙胺、咖啡因、麻黃素等。這些藥物的作用是增強人的精神和體力,消除疲勞,提高速度,提高人體反應的敏感性,改善運動中的競技狀態。如短跑比賽中的起跑和遊泳比賽中短跑離項目的起跳入水。但長期使用會有癮,導致過度興奮與焦慮,進壹步影響人體本身判斷力而容易受傷;使心率、血壓急速上升有可能造成脫水、腦溢血及心臟病發作,心血管系統紊亂,嚴重損害人體健康。可導致呼吸和循環衰竭,甚至引起心臟衰竭而造成死亡。對中樞神經系統的危害引起的副作用包括焦慮煩躁、神經緊張、易怒和失眠。有些刺激劑還會引起性格改變,使人表現出攻擊性和暴力行為,或出現註意力難以集中、閱讀困難等現象,有時還會引發妄想癥和精神病。
4.甾體同化激素
有氯睪-酮、雙氧睪-酮、乙諾酮等20多種。服用這類激素後,可以增加肌肉組織力量,提高競技能力。有人把它比喻為好象給運動員以另壹個強健的體魄。壹般在參加短跑、舉重、健美等比賽的運動員中發現使用。例如,1988年第24屆漢城奧運會中約*遜就是使用了這種藥物創造成了所謂的100米跑世界紀錄。運動員若大量使用這類藥品後,可以在短時間內使肌肉較快地發展,但同時會破壞肌體,甚至造成膝蓋破裂、肌肉體脫離肌帶、幹擾人體的自然激素平衡。男子服用後會發生抑制雄性激素分泌、睪丸縮小、精子減少、胸部擴大,早禿;女子服用後,會發生男性化、月經失調、毛發增多、聲調變低、皮膚粗糙。嚴重的還會損害腎臟、心臟,誘發肝癌和心臟病。青少年服用會造成停止生長發育的後果。
5.肽類激素
***有4種,都是內源性激素,使用後可起雄性激素的作用,可以增加身體的耐力,因而也被禁用。肽激素(hCG和hGH)幾年前才由人和動物(猴、牛)的生物物質(尿、垂體)制成,具有傳染病的危險。使用人體生長激素將會帶來感染致命疾病(如艾滋病)的高度風險,迄今已有因使用生長激素而感染腦病毒致死的記載。過量使用生長激素可降低胰島素敏感度,引起不耐葡萄糖。據國外報道,80%的生長激素使用者患了糖尿病,需要胰島素治療。
6.利尿劑
***有10余種,如乙酰唑胺、丁苯氧酸、利*酸、甘*醇、雙氫克尿塞等。它們的作用是增加人尿的排泄。能把積聚在皮下腹腔中多余的水份盡量排泄出來,從而達到短時間內減輕體重的目的。在舉重、拳擊、柔道、摔跤及其他與體重有關的比賽中有人服用。使用這類利尿劑會對人體的肝臟和造血系統帶來危害。大劑量和長期使用利尿劑可使尿中的鹽和電解質過度流失,破壞體內的電解質平衡。因體液流失而導致大幅度減體重,會引起腹部和小腿肌肉痙攣。更為嚴重的是,還有可能因導致心律不齊或心臟衰竭而危及生命。據國外報道,國際健美比賽中已有壹些運動員因大劑量使用利尿劑而死亡。
7.遮蔽劑
通常有表睪-酮和丙磺舒兩種。其中的表睪-酮使用後,可使睪-酮與表睪-酮的比值變小,從而遮蔽了睪-酮的違禁使用。丙磺舒使用後,則可以抑制合成類固醇藥物在尿中的排出,從而使這類藥物的濃度降低,不易被檢出。
運動員服用禁藥的處罰規定
1、個人比賽成績的自動取消
在比賽內的興奮劑檢查中違規,運動員在該項比賽中所獲得的個人成績包括取得的獎牌、積分和獎金等所有的比賽結果將被自動取消,而無論運動員是否有過失。除了單項比賽中的成績,運動員可能在整個賽事期間獲得的所有比賽成績都將自動取消。如某運動員在奧運會比賽中,參加2項比賽,其中壹項比賽中被查出興奮劑違規,則2項成績將同時自動取消,除非運動員能證實自己對違規無過錯和無疏忽。
2、因使用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而被禁賽
運動員比賽成績取消後,還可能面臨被禁賽的處罰,根據規定在從運動員體內采集的樣品中,發現禁用物質;或者發現運動員持有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有使用或企圖使用某種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的行為,運動員將被禁賽。
禁賽期為:如果是第壹次被發現違規,禁賽2年。
如果是第二次被發現違規,則運動員將被終身禁賽。在具體情況中,運動員如能證明不是故意服用興奮劑物質,而是在服用其他藥品中常用的物質,如含有禁用刺激劑的感冒藥,沒有通過檢測的話。對運動員的處罰是:第壹次違規:最輕的處罰為警告和訓誡,但不失去參加比賽的資格;最長的處罰期為禁賽1年。第二次違規:禁賽2年。第三次違規:終身禁賽。
3、終身禁賽
如果運動員從事任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的交易。禁賽期最少為4年,直至終身禁賽。對於運動員在比賽以外未能提供行蹤信息或錯過檢查的情況,禁賽期最少3個月,最多2年。特殊情況下的免除或減輕處罰。運動員能夠證明自己對違規無過錯和無疏忽,則將免除禁賽的處罰。但是運動員必須舉證禁用物質是如何進入其體內的。如果運動員只能證實自己無重大過錯和無重大疏忽,可以縮減禁賽期,縮減後的禁賽期不得少於有可能被處罰的禁賽期的二分之壹。如果適用的是終身禁賽,則縮減後的禁賽罰期不得少於8年。免除處罰僅對那些確實特殊的情況有影響,對絕大多數案件是不適用的。只有運動員能夠證明自己盡到了應盡的註意義務,才能因無過錯和無疏忽而免除全部處罰。
協助運動員服用興奮劑的處罰
《反興奮劑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8號)第四十條:運動員輔助人員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4年內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運動員輔助人員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或者協助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或者實施影響采樣結果行為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2年內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壹 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