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除不動產之外的固定資產是指:(1)使用期限超過壹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1]
3.《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第三十三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期限超過壹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等為固定資產。”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法中,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是有區別的。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法對固定資產並沒有壹個明確範圍,就是說沒有明確的價值衡量標準,而增值稅法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固定資產有個標準,而且標準相對較低,這主要是基於這類納稅人規模相對較小,固定資產價值壹般不大,如果標準定得太高,對應納個人所得稅會產生較大影響。固定資產標準的不同,將直接決定其稅務處理的規則不同,例如,某取得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合夥企業,外購壹張辦公桌作為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價值為1600元。在增值稅法中,該辦公桌屬於低值易耗品,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在個人所得稅法中,該辦公桌必須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只能分期計算折舊,而不能壹次性作為費用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