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卡(社保卡)裏有我們每個參保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照片、社保編號等信息,實行“壹人壹卡”,和身份證壹樣,僅限本人實名使用,必須“專卡專用”。
依據國家《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社保卡(或醫保電子憑證)冒名就醫、購藥,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涉案人員將被暫停醫療費用醫保實時結算;還要接受醫保行政部門的罰款(騙取金額的2至5倍)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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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及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