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廠房和設施必須結構合理、堅固、完善;經常維修,保持良好狀態。
4.3.3 廠房必須有防蚊蠅、防鼠、防煙、防塵等設施。
4.3.4車間人均占地面積不小於2.0m(上標起點)2(上標終點)/人(設備占地面積除外),人均占地面積不小於4.5m(上標起點)3(上標終點)/人(設備占地面積除外)。
4.3.5易發生交叉汙染的工序,應設置隔離墻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過程中的相互汙染。
4.3.6 飲料車間
4.3.6.1 地面、樓面:應能防水、防腐、防滲漏、防滑、無毒、易沖洗、消毒,並應有適當的排水坡度(1.0%~1.5%為宜)和良好的排水系統。排水溝必須為環形明溝。
4.3.6.2 墻面:應防黴、防潮、防水、無毒、易沖洗、易消毒。墻裙鋪設1.5m以上淺色瓷磚或同等建材,頂角、墻角、地角均為弧形,便於清潔。
4.3.6.3 吊頂:應防潮、防黴、防水、防塵、易清洗,表面塗層牢固。
4.3.6.4 門窗:應嚴密,采用不變形、耐腐蝕的材料制作。窗戶等洞口應安裝便於清洗、更換的紗窗。窗臺應向下傾斜 45°。門口必須有防蚊、蠅、蟲設施。
4.3.6.5洗手設施:車間進口和車間內應按人均(10~15人壹個)安裝無手開關的冷、熱水龍頭。洗手池應安裝落水管並引入下水道,廢水不得外溢,洗手池應有清洗、消毒和幹手設施。
4.3.6.6消毒設施:車間必須在通道口設置等寬、長1.5m以上、深20cm的鞋靴消毒池。車間應配備設備用具清洗、消毒設施,選用易清洗、耐腐蝕、無毒的材料制作,並配備充足的冷熱水。
4.3.6.7 通風:車間內必須安裝通風設備,保持車間內空氣對流。有大量蒸汽加熱的工段,應集中在壹處,配備足夠容量的排風設備,排風口必須安裝便於清洗、更換的防腐網罩,進風口必須高出地面2m以上,並遠離汙染源和排風口。
4.3.6.8其它:車間架空構件和溜槽等必須易清洗、易檢查,防止積塵、結露和滋生黴菌。
4.3.7 包裝容器生產車間:車間的結構和內部設施應防潮、防塵、防震、易清洗。4.4.1 生產用水水質必須符合 GB 5749 的規定。如有儲水設施。應有防汙染措施,儲水設備應定期清洗、消毒。
4.4.2制冷、冷卻、消防用水必須用單獨的管道輸送,並有明顯的顏色區分,不得與生產用水交叉連接。4.7.1 所有與飲料接觸的設備、用具和容器必須采用無毒、無味、易清洗的材料制作,表面應光滑、無凹坑、縫隙。禁止使用竹木加工器具和容器。
4.7.2 固定設備的安裝位置應便於清洗消毒。5.1.1工廠應按本規範要求制定衛生實施細則。
5.1.2工廠和車間均應配備經本地區衛生防疫部門培訓並頒發資格證書的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
按規定的權責,負責監督全廠職工執行本規範。5.3.1 清潔消毒方法和使用藥品詳見附錄 A(補充)。
5.3.2 飲料生產車間的設備、工器具、操作臺等必須經常清洗,定期消毒。
5.3.3 設備、工器具、操作臺經清洗劑和消毒劑處理後,必須用水徹底清洗,去除殘留物後方可使用。
5.3.4 班後(或必要時)必須徹底清洗加工現場的地面、墻壁和排水溝,必要時進行消毒。
5.3.5更衣室、廁所、浴室、工作場所休息室等公共****,必須經常清掃、清潔和定期消毒。5.5.1 廠區及廠區周圍應定期除蟲、消毒,防止害蟲孳生。
5.5.2車間使用殺蟲劑,應按衛生部門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不得汙染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應盡量防止汙染設備、工器具和容器。使用殺蟲劑後應對設備、器械和容器進行徹底清洗,清除殘留藥物。
5.6 禁止在廠區內飼養家禽家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