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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求關於兒童賣花的文章

賣花兒童的來源、年齡結構、受教育程度。賣花的孩子大部分來自安徽,主要在阜陽、泗縣,少數在江西、貴州,大部分是女孩。他們占被調查者的66.7%,年齡壹般在4到16之間,且多為學齡兒童。被調查的18賣花兒童中,12 (66.7%)有父母在寧波工作,大部分在我市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小學就讀。三個人平時在老家上學,夏天來寧波賣花;另外三個不到上學年齡。接受調查的賣花的適齡兒童也表示正在讀書,但只是在假期賣花賺點學費。

2.兒童賣花的來源、收入和生活保障。據調查,賣花的孩子主要是從花店買花,93%的孩子說花是從花店來的,少數是從批發市場來的。品種主要是壹些玫瑰和康乃馨。進價壹般是0.5元壹枝,節日進價大概是1元。那些沒賣完的壹般都當垃圾處理了。每天賣多少花沒有硬性規定。每支花的收入從1-5元不等,最多的孩子壹個月收入近千元。所有賣花的孩子都說賣花是為了補貼家用。賣花的孩子生活有保障。抽樣調查顯示,18人中有14人(77.8%)與父母同住,4人與親戚同住。其中17人(94%)由父母提供衣食,1人由姐妹負責。調查中賣花的孩子說,都是和家人或者親戚朋友住在壹起,沒有流浪乞討的。

3.賣花的孩子和拉關系的孩子。所有被調查的賣花姑娘都說背後有操縱者,其中14(77.8%)是父母,4 (22.2%)是親戚。牽線的人大多以打工為生,大多是擺攤賣雜耍,或者打掃街道撿廢品,勸小孩賣花賺錢。在兒童賣花期間,管制員在附近觀察周邊,立即掩護賣花兒童撤離。

(2)鮮明的特色

1,賣花的孩子數量和賣花的地方相對固定。在隨機抽樣的200名市民中,93.78%的人(其中青少年100人)在寧波見過賣花童,地點主要位於城隍廟、天壹廣場周邊、公園、電影院等休閑場所。管理欠缺的地方人多壹點,治安管理嚴格的地方基本不涉及。

2.兒童賣花的活動時間相對固定。據調查,兒童賣花活動多為市民夜間外出休閑娛樂的時間,避開了公安、城管等執法警力較多的時間,尤其是節假日,活動更加猖獗。壹般從下午5點到11點開始。

3.壹般賣花的手段主要是勸說。少數人抱殘守缺,對穿著正裝的情侶賣花手段低,不太糾結,但對穿著便裝的年輕情侶賣花手段高,尤其是對看似老實的情侶。主要針對年輕夫妻中的男性,在被調查的市民中,19.77%的人表示經常遇到強迫買賣,54.24%的人偶爾遇到強迫買賣,27.12%的人從未遇到過強迫買賣。

4.藏花的地方多在附近的樹上。據觀察,賣花小孩的花藏在附近的樹和假山裏,比較隱秘。壹旦有城管和保安路過,就趕緊把花藏在樹上裝作無所事事,等檢查人員走後再繼續賣。

(3)有危害。

1,嚴重損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家庭和相應的社會保障是孩子身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條件。賣花的孩子靠賣花收廢品為生,脫離了主流社會。他們的身心發展和權利實現令人擔憂。大部分不能享受未成年人義務教育和計劃免疫,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長期以來,他們的心理容易產生扭曲,形成壹定的反社會人格。他們的心理表現,如恐慌、猜疑、說謊、無情、欺淩等。,對孩子的身心發展和社會隱形都是非常危險的。

2.容易誘發違法犯罪等社會問題。賣花的孩子經常抱腿買賣,追逐打鬧,經常和市民發生糾紛。而且在賣花的過程中,少數人打架,破壞財物,甚至偷盜,還有賣花姑娘的派系之間爭奪地盤,牽線搭橋,這些都是影響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3.影響市民生活,破壞城市形象。在接受調查的市民中,41.81%表示賣花童現象對城市生活影響很大,31.51%表示影響不大,只有3.95%表示沒有影響。市民們表示,寧波作為全國文明城市,應該盡力消除這種與城市發展的不和諧。80.23%的市民表示政府應對這種現象,希望有關部門加強執法,維護城市形象。

二、主要做法

(壹)加大救助宣傳力度,變被動救助為主動救助。市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站通過街頭勸導、流動救助車、發放救助卡等方式,主動對流浪兒童、賣花女實施面對面“零距離”救助,並在各大車站、碼頭、鬧市區設立救助標識,引導其主動求助。

(二)成立流浪兒童救助管理的專門機構——寧波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註重救助與教育的有機結合,制定救助教育計劃,對賣花流浪兒童進行救助教育,通過教育逐步糾正流浪兒童的心理偏差和不良行為。初步形成了集學習、教育、生活、娛樂為壹體的流浪兒童保護性救助機制。

(3)部門聯動,* * *做好救賣花兒童工作。公安、城管部門配備執法人員,每晚巡查主要場所,發現賣花兒童進行教育勸阻,對流浪街頭賣花兒童及時引導至救助站實施保護性救助。在相關部門的配合下,我市賣花姑娘的人數大幅減少,從壹開始的150人左右減少到目前的50人左右,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1)救援力度有限。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政策規定,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對象必須實行“自願救助、無償救助”的原則,民政部門只能對賣花兒童實施救助職能,不采取強制措施。即使市裏其他部門護送到救助管理站,管理上還是有很多法律問題。如果拉關系的,賣花的,能證明是他父母或者親戚,小花童也確認是他父母或者親戚,救助站就得讓他們把小花童帶走。

(2)執法難。對於拉關系人員教唆兒童賣花的違法現象,公安、城管等執法部門很難調查取證。而且,牽線人員多是賣花孩子的父母或親戚,很少有強迫的。城管部門曾經抓過幾個拉關系的人,移交給公安部門,但是因為證據不足被釋放了。

(三)缺乏有效的綜合管理聯動機制和長效管理機制。雖然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門都針對賣花兒童現象采取了各自的行動,但因為賣花兒童現象是壹個綜合性的社會問題,不是壹個部門就能解決的。工作中,往往集中整治後反彈,或者因為某個部門執法依據不足,被抓回去放回去。目前相關部門在執法管理上大多以集中整治為主,缺乏長效管理機制和執法處罰依據。

四。對策和建議

針對上述賣花兒童管理救助中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賣花兒童救助保護應著眼於兒童身心發展與社會的協調發展,堅持預防與救助並重的原則,整合社會資源,標本兼治,努力構建賣花兒童長效管理機制。

(壹)加大對拉關系的懲罰力度。指使、操縱未成年人以賣花為名勒索強烈要求,變相強迫未成年人賣花,限制其人身自由,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1)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義務教育法》第11條第三款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操縱兒童賣花涉嫌雇用童工,也嚴重違反了2005年刑法新增的“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因此,人口流入地的公安、城管、民政、勞動等部門應發揮各自作用,重點嚴厲打擊拉關系,通過相關立法等手段,對賣花兒童給予必要的法律援助,保護其合法權益。

(2)充分發揮社會整體功能,建立幫助賣花兒童的長效機制。充分發揮現有寧波市未成年人協調小組辦公室的職能,協調各職能部門,建立並落實相關部門共同治理賣花兒童現象的工作制度,實行部門間、區域間綜合治理。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 *共青團、婦聯等部門都應各盡其責,加強聯合執法,切實解決賣花兒童問題。執法部門在治理工作中應采取長期策略,而不僅限於階段性整治,並應不斷加大對教唆和脅迫兒童賣花的幕後黑手的打擊力度。城管部門要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增加彈性工作時間,增派執法人員,開展夜間巡邏工作,發現壹個制止壹個,切斷其賣花渠道。公安部門要增派警力,加大案件查處力度,註重證據收集,深挖幕後黑手,嚴厲打擊拐賣、強迫兒童和組織、利用、脅迫未成年人賣花牟利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要加強對花卉批發市場的管理,要求其對壹些身份不明的外地人或沒有經營資格、專門收購玫瑰花的人加強管控。發現特殊情況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做好源頭管理。民政部門要做好救助管理機構建設和日常運行機制建立工作,加大對被脅迫賣花兒童的救助力度。發現壹個就救壹個。教育、* *共青團、婦聯等部門應當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心理疏導。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兒童心理咨詢和教育,特別是對農民工子女和農民工子弟學校的學生,消除心理障礙,醫治心理創傷,做好思想轉化,糾正行為偏差。

(3)從賣花小孩流出的地方入手,要追根溯源。解決這壹問題的根本措施之壹是大力發展落後地區的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貧困地區人民的生活水平。貧窮落後是形成這個毒瘤的重要原因。只有解決了貧困問題,賣花童現象才會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壤。如果條件允許,我市可以幫助賣花兒童結對,給予他們經濟、文化、項目上的幫助,幫助他們發展經濟、發展教育,從根本上解決此類社會問題。

(四)加大宣傳力度,推進法制教育。報刊、廣播、影視等宣傳媒體要積極向社會、向市民宣傳兒童賣花現象的危害和表象背後的黑幕,糾正市民認識上存在的偏差,呼籲市民不要盲目買花、隨意施舍。特別是在廣大農村、農民工子弟學校和農民工聚集的企業,要加大宣傳力度。農民工子弟學校要增設德育、法律知識教育等課程,從小教育和提高學生的思想素質和法制觀念。各級教育部門和* * *共青團、婦聯可根據自身條件,采取定期舉辦家長學習班、法律知識輔導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切實將法制教育納入農民工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其本人和子女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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