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定點藥房認定的基本條件
(壹)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符合藥品監督和物價管理要求,經藥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檢查合格。
(二)有與定點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場所和設備。註冊資金應在5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流動資金應在8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營業面積應在120平方米(含)以上,倉儲面積在80平方米(含)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儲藏設備和條件。連鎖經營的零售藥店,資金和倉儲面積等條件視不同情況可適當放寬。
(三)有及時、準確供應醫療保險用藥,確保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營業時間內至少有壹名藥師值班,營業人員應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培訓合格。
(四)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能從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或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藥品經營企業購藥,不得經營假劣藥品。
(五)遵守《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定,有健全規範的藥品質量保證措施和規章制度,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藥品價格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六)有根據醫療保險工作需要配備的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相應的計算機設備,使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要求的管理軟件;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規定和有關的統計、信息、報告制度;作好基本醫療保險宣傳工作。
(七)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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