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在性質上屬於部門規章;醫療器械GSP則屬於規範性文件,在行政法學上稱之為“行政規定”。醫療器械GSP與醫療器械企業的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其內容更具體、更詳實、更直接。應該說,從《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到《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再到醫療器械GSP,三者壹脈相承、環環相扣,形成了針對醫療器械經營環節的管理鏈,牢牢構築了醫療器械經營管理的堤壩,這也是《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力主強推“過程監管”的體現。
相對於藥品GSP而言,制訂發布醫療器械GSP在我國醫療器械監管史上尚屬首次,意義重大。實施醫療器械GSP的目的不僅在於該規範第壹條中所提到的,“加強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醫療器械經營管理行為,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更重要的是,監管部門要據此進壹步凈化醫療器械市場環境,規範競爭秩序,淘汰失範企業,進而提升市場活力,強化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實施醫療器械GSP,不僅要規範傳統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質量管理,而且要迎合互聯網醫療器械銷售的新形勢,規範醫藥電商的經營行為。長期以來,我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多、小、散、亂,企業租壹個門面、掛壹塊牌子、招幾個銷售、賣幾個產品的現象屢見不鮮。在這種情形下,經營質量難以得到切實保障和提高。可以毫不誇張地說,醫療器械GSP的實施,既宣告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摸黑混戰時代的結束,又預示著醫療器械規範經營時代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