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效力及於權利人,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為義務人。物權具有追溯效力、優先效力和排除效力。
物權的特征
首先,物權就其本質而言,仍然是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而不是純粹的物的關系
其次,物權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
在物權關系中,權利人是特定的,而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我國民法典將物權的權利主體表述為權利人,這壹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將多種民事主體納入其中,如國家所有權人、集體所有權人、私人所有權人等等。在具體的物權法律關系中,權利人指的是具體的權利人。
三、物權的客體主要是實物
物權與債權、知識產權等不同的重要標誌是物權的客體主要是實物。物權是權利人享有特定物的財產權利,物權關系表現為壹種絕對的法律關系,體現為特定權利人因對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法律關系。
第四,物權主要是對實物的壹種直接支配
所謂支配,是指法律上或事實上的管理或控制。物權的支配性決定了物權具有優先性、追及性等特點。所謂直接支配,強調的是主體基於自己的意誌對客體的控制,不借助他人的行為來實現這種控制和支配。
第五,物權具有排他性
壹方面,物權的排他性不得同時設置矛盾的物權;另壹方面,物權的排他性意味著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權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物權和妨礙物權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114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財產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115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壹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