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是指城市化建設已基本覆蓋、市政公用和城市化服務設施已基本具備的區域,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等。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範圍,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公布,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三條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財政、環境保護、衛生、公安、國土資源、農牧業、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水務、民族宗教和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進程,增加市容和環境衛生公***設施投入,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機場、車站等公***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愛護城市公***設施,並有權對損害、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第七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個人承擔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建(構)築物、設施、場所及其壹定範圍內的區域。第八條 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橋梁、道路照明、供氣、供熱、供水、雨(汙)排水、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設施和交通、電信、郵政、電力、體育等公***設施,由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根據責任分工負責;
(二)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展覽、公園、綠地、車站、停車場、賓館、餐飲、商店、市場等公***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單位自行負責;
(四)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的河道按照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範圍,由水務、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五)景觀照明設施,由出資建設單位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穿越城市的鐵路及其管理區域,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八)居民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同的上壹級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責任人。
推行責任區公示制度,向社會公開責任人、責任區範圍和聯系方式,方便群眾監督。第九條 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壹)保持市容整潔,無擅自改變建(構)築物外立面及搭建、張貼、塗寫、刻畫、吊掛、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汙染源;
(三)按照規範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完好;
(四)按照規定的責任區域、標準和時限清除冰雪,並運送到指定地點。第十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並定期組織檢查。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可以要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壹條 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破殘的建(構)築物外立面應當及時整修。
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窗(門)及空調外機、太陽能等設施、設備,應當統壹規範設置。
陽臺外、窗外、屋頂和外走廊不得擅自安裝、堆放或者吊掛有礙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平臺、陽臺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