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局職能:
1、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規劃、標準,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
2、組織擬訂並實施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組織擬訂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制定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4.組織制定城鄉統壹的醫保目錄和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保目錄談判準入規則並組織實施;
5.組織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收費政策,建立醫保費用調整機制,建立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醫保費用調整機制。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療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社會辦醫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發布制度;
6.制定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臺建設;
7、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協議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險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對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醫療保險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
8、負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工作。負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和公共****、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和費用結算管理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險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並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