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須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二)消防安全規定。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消防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示,並定期組織檢修,加強火源、電源管理。
(三)環境保護規定。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邊環境衛生整潔,嚴格控制噪聲、粉塵、汙水、異味等環境汙染,定期消毒,不影響周邊居民工作和生活環境。”六、刪除第十六條第壹款和第三款中的“指定”;刪除第二款“指定處置企業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行業協會在生產性再生資源收購企業中確定,並向社會公布。”七、刪除第十八條中的“指定”。八、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治,接受市商務主管部門的行業指導和監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可以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規範,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九、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違反經營範圍規定,進行超範圍回收經營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工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十、刪除第三十條第二項中的“指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蘭州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