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藥品管理法》的修訂,主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壹是堅持“四個最嚴”。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藥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以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全面完善藥品監管各項制度。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緊密結合多年來藥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尤其是長春長生案件暴露出來的突出問題,圍繞“創新、質量、效率、體系、能力”五大主題,完善監管措施,加強監管,堵塞監管漏洞,確保公眾安全。
三是堅持國際視野。充分借鑒國際社會特別是藥品監管比較發達的國家,在藥品管理方面的經驗,加強藥品全生命周期的監管,強化藥品監管方式方法的創新。
四是堅持立足國情。從我國當前公眾用藥需求、藥品產業發展、藥品監管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完善了藥品監管的制度體系,著力推進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的現代化。
五是堅持改革創新。將近年來我們國家藥品審批制度改革、藥品監管的經驗,通過法律形式固定化,保障公眾的用藥安全、有效和可及,通過法律形式提供了更加強有力的保障。
六是堅持科學發展。認真研究藥品監管的科學規律,通過科學的監管理念和系統制度安排,助推我們國家從制藥大國向制藥強國的快速轉變。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強化了藥品研制這個階段的管理,強化了上市後監管,也強化了藥品的供應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條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