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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不準自帶酒水,有沒有法律依據?

最高法明確"禁止自帶酒水"屬餐飲業霸王條款。

據中消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服務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擴展資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這些餐飲業的“行規”2013年底被北京市工商局確定為“霸王條款”後,受到中國烹飪協會、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等行業協會及部分餐飲企業的抵制。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2月12日明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業制定的違反《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霸王條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禁止自帶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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