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臨床試驗壹般分為I、II、III、IV期臨床試驗。
I期臨床試驗:初步的臨床藥理學及人體安全性評價試驗。觀察人體對於新藥的耐受程度和新藥在人體內的藥代動力學過程,為制定給藥方案提供依據。
II期臨床試驗:初步評價藥物對目標適應癥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為III期臨床試驗研究設計和給藥劑量方案的確定提供依據。此階段的研究設計可以根據具體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種形式,包括隨機盲法對照臨床試驗,由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臨床試驗。
III期臨床試驗:是Ⅱ期臨床試驗的延續,目的是進壹步驗證藥物對目標適應癥患者的治療作用和安全性,評價利益與風險關系,最終為藥物註冊申請獲得批準提供充分的依據。試驗壹般應為具有足夠樣本量的隨機盲法對照試驗。
IV期臨床試驗:新藥上市後由申請人自主進行的應用研究階段,也稱上市後監察。其目的是考察在廣泛使用條件下的藥物的療效、適應證與不良反應情況;評價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與風險關系;改進給藥劑量,指導臨床合理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