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所需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
2、經營者身份證正副本;
3、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及培訓信息證明;
4、經營場所周邊環境圖、平面圖(圖紙需打印);
5、經營場所環境保證書、平面圖;
6、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資料;
7、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資料。p>
5、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壹,食品經營者未辦理註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註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1、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的;
2、食品經營者主體依法終止的;
3、《食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檢查許可事項、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發放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