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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行政訴訟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在行政法上侵犯其合法權益並與其發生行政爭議,人民法院通知其應訴的行政主體。

必須明確,行政訴訟的被告不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而是行政機關本身。在行政訴訟中,行政主體總是作為被告,這是行政訴訟的壹大特點。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主體為被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變更原復議機關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具體行為的被告;

4.委托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相對人和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 * *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同壹行政行為的,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發生變化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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