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亂加價的處罰具體如下:
1、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2、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
3、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
藥品亂加價的處理方式:
1、經銷大會通知,結果終端賣家根本管理不到,眼看產品在那賣,確不知道是誰在賣,不知道怎麽才能管理到終端賣家;
2、自己買貨查找防偽碼,但是藥品的特殊性,下屬分銷較多, 還帶有層層代理,處理起來費力不能及時解決;
3、找律師發律師函,自己通過旺旺通知,效果甚微。
綜上所述,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
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
藥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藥、劣藥論處的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
第八十六條
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