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要有異地就醫醫院出具的出院小結、發票、用藥明細表。本人身份證、醫保卡、單位出具的異地就醫證明(需蓋公司公章),如不是企業參保則不需單位出具的異地就醫證明。本地醫院出具的轉院證明,需主治醫師開證明,該主治醫師的科主任簽字,再到醫院醫保辦公室辦理轉院證明。需要註意的是異地就醫回當地報銷比在當地就醫少報 10%,如沒有本地醫院出具的轉院證明則少報20%。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工作的指導意見》
三、規範異地就醫流程
(五)規範轉出流程。參保人員跨省異地就醫前,應到參保地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參保地經辦機構應根據本地規定為參保人員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建立異地就醫備案人員庫並實現動態管理。參保地經辦機構將異地就醫人員信息上報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部級經辦機構),形成全國異地就醫備案人員庫,供就醫地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獲取異地就醫參保人員信息。
(六)規範結算流程。參保人員異地就醫出院結算時,就醫地經辦機構根據全國統壹的大類費用清單,將異地就醫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等信息經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實時傳送至參保地經辦機構,參保地經辦機構根據大類費用按照當地規定進行計算,區分參保人員個人與各項醫保基金應支付的金額,並將計算結果經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回傳至就醫地定點醫療機構,用於定點醫療機構與參保人員直接結算。
(七)強化跨省綜合協調。部級經辦機構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經辦規程(試行)》(見附件,以下簡稱經辦規程)負責協調和督促各省(區、市)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對無故拖延撥付資金的省份,部級經辦機構可暫停該省份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各省級經辦機構負責協調和督促統籌地區及時上繳跨省異地就醫預付及清算資金。
四、加強異地就醫管理服務
(八)實行就醫地統壹管理。就醫地經辦機構應將異地就醫人員納入本地統壹管理,在定點醫療機構確定、醫療信息記錄、醫療行為監控、醫療費用審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與本地參保人相同的服務和管理,並在與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中予以明確。探索實行與就醫地付費方式改革相壹致的異地就醫費用結算辦法。
(九)規範待遇政策。跨省異地就醫原則上執行就醫地支付範圍及有關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執行參保地政策。
(十)明確傳輸信息內容。參保人員直接結算時,就醫地經辦機構通過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按照統壹格式向參保地經辦機構傳輸大類費用信息,醫療費用明細信息延後傳輸。
(十壹)高起點、全兼容。根據需要為其他部門管理的新農合參合人員提供服務。新農合由其他部門管理的統籌地區,其參合人員需要到北京、上海、廣東等已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體制和制度整合的省份就醫,統籌地區應預留社保信息系統接口,確定信息系統對接及相應業務流程,通過參保地系統對接為確有需要的參合人員壹視同仁提供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