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出院後,將本人簽字或蓋章的住院發票、出院記錄、費用清單、轉診證明及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復印件交當地鄉鎮合管辦,經審核後集中統壹送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未記賬的醫療費用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不予報銷的診療項目,不納入報銷範圍。
所有醫療費用必須憑原始發票報銷,壹年內多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按比例分次結算,不得累加。
I.報銷範圍
1.床位費:鄉鎮衛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醫院最高15元/天。
2、藥品費:執行《醫療保險基本藥物目錄》,目錄外的藥品不予報銷。
3、檢查費:最高不超過600元。
4、治療費:300元以內按實計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納入報銷範圍。
5.手術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計算。
6、輸血費:危重病搶救或手術中發生的輸血費(限額500元)納入報銷範圍,其他輸血費不予報銷。
7、材料費:最高限額2000元。(凡屬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不予報銷的項目,不納入報銷範圍)
二、轉診規定
1、轉診到市內市級醫院住院治療的,其住院費用的90%納入可報銷醫療費用的計算範圍;
2、轉診到市外醫院住院治療的,其住院費用的80%納入可報銷醫療費用的計算範圍;
3、轉診到市內部隊醫院、營利性醫院住院治療的,其住院費用的60%納入可報銷醫療費用的計算範圍。在部隊醫院、營利性醫院住院,納入可報銷醫療費用的60%計算;
4、無轉院證明的,納入可報銷醫療費用的60%計算。
三、補償比例
經核實的可報醫療費用逐段按比例(35%-70%)結算補償金額,每人每年補償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