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同決定委托物業服務機構或者自行管理的形式,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機構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條 本市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居民自治、多方參與、協商***建、科技支撐、共建***建、共治***享的治理格局。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服務人等***同參與的治理格局。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推進物業管理市場化、專業化、規範化、精細化。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推進物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本轄區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衛生、市場監管、體育、人防、大數據、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自律規範,實施自律管理,編制團體標準,調解行業糾紛,配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用檔案,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行業協會。第七條 鼓勵運用新技術、新方法,推動互聯網與物業管理深度融合,提高物業管理質量、效率和服務水平,促進物業服務向綠色化、智能化方向發展。第八條 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相應級別的應對工作,並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下積極配合工作,依法落實應急響應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第二章 新建物業和前期物業管理 第九條 新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滿足物業服務辦公、保安、保潔、維修、倉儲和檔案管理等需要。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獨立且相對集中配置,方便服務業主;
(二)地面以上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暖、照明、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預留通信、網絡、安防和預警端口;
(三)建築面積按照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建築面積按照建設工程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計算面積不足壹百平方米的,按照不少於壹百平方米配置;
(四)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分期開發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首期開發的區域內按照不低於首期開發項目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房屋買賣合同中載明。第十條 物業服務用房由建設單位無償提供,屬於全體業主**** 有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第十壹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物業交付使用後,車位、車庫尚未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建設單位應當公示數量和位置,業主要求出租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出售或者出租為由拒絕。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所有,建設單位不得出售。車位不得影響道路通行,不得妨礙消防、搶險等特種車輛執行任務,不得損壞***用設施設備,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
物業服務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正常使用的車位可以出租,不得出售、附贈。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在人防工程停車位上制作人防工程停車位明顯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