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應當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食品衛生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試行條例》、《查處食品標識違法行為規定》、《產品標識規定》、《關於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食品質量符合相關國家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二條設立企業的條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對實行生產許可管理的產品,在取得生產許可資質的前提下組織生產。
第三條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工人。
第四條具有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及相關輔助設備,應當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加工、處理和儲存的車間或者場所。具備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
第五條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嚴格規範,生產關鍵點控制嚴格。
第六條生產食品所用的原料和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實行嚴格的進貨查驗制度。不得使用非食用原輔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條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沒有強制性標準的,應當符合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要求。
第八條具有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定期通過計量檢定。
第九條在生產全過程建立標準體系,實施標準化管理,從原材料采購、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後服務全過程實施質量管理。
第十條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包裝以及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清潔,不得汙染食品。
第十壹條產品出廠前應進行嚴格檢驗,確保產品出廠合格。
第十二條產品標識和食品市場準入標誌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9號發布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要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第壹條凡在本轄區內以銷售為目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國內銷售)的,必須符合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9號的要求。
第二條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質量要求,符合保障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不得超過有毒有害物質限量的要求。
第三條從事國家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企業,必須具備保障食品質量安全的必要生產條件,並按規定程序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加蓋(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QS),方可出廠銷售。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於1年期滿前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障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的年度報告。
第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並持續符合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企業的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以及其他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保存3年。
第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設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備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加工、加工、包裝、貯存、檢驗等車間或者場所。食品生產加工需要專用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實行進貨驗收制度,建立臺賬。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於食品生產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失效、變質、不潔、回收等被汙染的食品原料或者非食用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所用原輔材料屬於生產許可證管理,必須采購獲證企業的產品。食品添加劑的使用以及國家規定需要備案的其他事項,應當報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範,防止生物、化學和物理汙染,防止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其他不潔物質。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按照企業標準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的,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病和其他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疾病,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檢驗相關產品的能力,並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格。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壹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備與其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和試驗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或校準合格,滿足使用要求,並能在有效期內使用。企業應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必須按規定進行出廠檢驗。檢驗不合格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實施生產全過程標準化管理,從原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和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後服務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鼓勵企業獲得質量體系認證或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采用預包裝或者其他形式包裝。用於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標識,食品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四條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清潔、無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1)違反國家標準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原料生產食品的;添加非食用化學品或者將非食品視為食品的;
(三)用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的;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生動物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超過國家標準的食品;
(四)摻雜、摻假食品,以假亂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地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
(6)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