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贈物資的轉運要及時有效,紅十字會轉運救災物資的人員及其轉運的救災物資和運輸工具,按照紅十字會法享有優先通行權;
2.爭取地方政府免收轉運捐贈物資的運輸費、公路費、倉儲費;
3、向地方政府申請經費;
4、根據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的規定和國際慣例,可將募捐款的3%-5%用於支付管理費。 二、紅十字會接收、轉贈和使用捐贈款物,應當建立監督和審計制度:
1.接受上級紅十字會或者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2、每年向同級理事會報告工作;
3、接受境外捐贈的款物,接受國際紅十字會組織的監督和審計。 法律依據:"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條例》第七條 根據救助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可以在當地開展募捐活動;省(自治區、直轄市)紅十字會可以在全國範圍內發出募捐號召,並報總會備案;總會可以向全國紅十字會或者部分地區紅十字會發出募捐活動通知。總務委員會可向全國或部分地區紅十字會發出開展募捐活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