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申請所需的證明材料如下:
(1)是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有與所生產化妝品相適應的生產場所、環境條件和生產設施設備;
(三)有與生產的化妝品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四)有能夠檢驗所生產化妝品的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
(5)有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2.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3、審批,自受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頒發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4.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法律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並對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並自受理化妝品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頒發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