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收入損失。是指按照死者生前綜合收入水平計算的收入損失。收入損失=(年收入-年個人生活費)×死亡時至退休時的年限+退休收入×10死者年個人生活費為年收入的25%-30%。
(ii) 醫療和護理費用。
(三)姑息護理費。指對死者遺屬精神損失的補償。
(iv) 喪葬費用。包括運送遺體、火化、存放骨灰盒和壹期骨灰等合理費用。不過,它以死者生前六個月的總收入為限。
(v) 其他必要費用。包括尋找遺體和遺屬的交通、食宿等合理費用和誤工費。因此,按照這種計算方法,全國各地、各人情況不同,結果也不同。
法律依據:"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
第十七條 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具備完成臨床試驗所需的必要條件:
(壹)研究者應當具備在臨床試驗約定的期限內,按照試驗方案入組足夠數量受試者的能力。
(二)研究者有足夠的時間在約定的臨床試驗期限內實施並完成臨床試驗。
(三)研究者在臨床試驗期間有權處置參與臨床試驗的人員,有權使用臨床試驗所需的醫療設施,正確、安全地實施臨床試驗。
(四)研究者應當確保所有參與臨床試驗的人員充分理解試驗方案和試驗用藥,明確各自在試驗中的分工和職責,保證臨床試驗數據的真實、完整和準確。
(五)研究者監督全體研究者執行試驗方案,采取措施落實臨床試驗質量管理。
(六)臨床試驗機構應當設立相應的內部管理部門,承擔臨床試驗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研究者應當給予受試者適當的醫療救治:
(壹)研究者是臨床醫師或者授權臨床醫師需要承擔與臨床試驗有關的所有醫療決定的責任。
(ii)在臨床試驗和隨訪期間,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確保受試者在出現與試驗相關的不良事件(包括具有臨床意義的實驗室異常)時得到適當的治療,並將情況告知受試者。研究者在發現受試者存在需要治療的合並癥時應告知受試者,並應關註可能幹擾臨床試驗結果或受試者安全的合並用藥。
(c) 經受試者同意,研究者可將受試者參加試驗的情況通知有關臨床醫生。
(iv) 受試者可以無故退出臨床試驗。研究者在尊重受試者個人權利的同時,應盡量了解其退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