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到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報案後,應當詢問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有關情況,並立即告知具體賠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涉及人員傷亡或者事故壹方未投保強制保險的,提醒事故當事人立即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二、保險人應對報告進行詳細記錄,並錄入業務系統進行統壹管理。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應被保險人的要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賠償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遲遲不理賠,第三方(受害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要求賠償應當賠償的部分。
保險人應在索賠申請書中增加專門的文件,或設定項目,並要求被保險人確認保險人是否需要直接賠償第三者(受害人)。被保險人與第三方(受害人)協商壹致後,被保險人應當場親自簽字確認。
四、壹次性書面通知索賠文件。保險人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立即以索賠通知書的形式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人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件和資料。理賠通知書必須通俗易懂,按照《交強險理賠文書規範》(見附件3)核對與賠償相關的證件和資料。公司可以減少強制保險的理賠次數,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理賠種類和要求。
第2節調查和損害確定
1.事故各方機動車輛的保險人接到客戶報案後,應當進行查勘,核實受害者的損失。非責任方車輛涉及傷亡賠償的,非責任方的保險公司也應查勘定損。
二、事故任何壹方的估計損失超過強制保險每壹項目的賠償限額,應提醒事故各方依法劃分責任。
三、事故涉及多個保險人,但存在壹個或多個保險人未能查勘定損的情況,未能查勘定損的保險人可以委托其他保險人代為查勘定損;主保險人可以與被保險人協商收取壹定的費用。受委托的保險人應向委托方的被保險人提供查勘報告、事故/損失照片和事故各方簽署的損失確認書。
第三節預付款和追償
壹、搶救費用先行支付的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搶救費用。
(壹)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二)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先行賠付通知書;
(三)受害人必須搶救,搶救費用已經發生,由搶救醫院提供搶救費用單據和明細項目;
(四)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
第二,推進標準
(壹)按照《交通事故創傷臨床診治指南》和施救地區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或不負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
(二)多人在不同醫院搶救治療的,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或者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按照人數平均分攤;也可以根據醫院和交警的意見,在限額內酌情調整。
第三,預付款的方式
自收到墊付書面通知、傷者病歷/診斷證明、交警部門出具的搶救費用單據及明細之日起,向搶救受害人的醫院出具承諾及時墊付搶救費用的保函,或者將墊付款項轉入搶救醫院在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不墊付現金。
第四,恢復
對於所有先行賠付的案件,保險人在先行賠付後,有權向加害人追償。扣除相關法律費用(訴訟費、律師費、執行費等。)和回收費用,回收收入將完全抵消預付款。
第四節救助費用的支付
壹、支付搶救費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收到交警部門簽署的書面繳費通知;
2.屬於強制保險範圍內;
3.受害人已被搶救,搶救費用已發生。醫院提供了詳細的病歷/診斷證明和搶救費用清單;
4.搶救所用藥品和檢查費用必須與本次事故有關,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
二、不支付搶救費用。
1.事故不構成保險責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為;
2 .應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支付的費用:
(1)搶救費用超過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
3.非搶救費用或者搶救費用不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的;
4.非事故受害者的搶救費用。
三、救援費用的支付流程
(1)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關於支付搶救費用的書面通知後,及時核實核保和事故情況,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承諾支付/墊付搶救費用保函,送達被保險人搶救傷者的醫院,並提供醫院接受支付搶救費用的轉賬賬戶的開戶行和賬號。
(二)審核受傷人員的病歷/診斷證明、搶救費用單據及明細。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及時將款項轉入醫院指定賬戶:
1.搶救費用總額達到或超過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的;
2.救援過程結束了。
搶救費用不得以現金支付。
(四)向醫院出具“強制保險搶救費用支付/墊付指令”。
支付標準參照本規範第三節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五節補償處理
第壹,賠償原則
(1)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機動車因交強險責任範圍內的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賠償金額以交強險條款規定的分責任限額為限。
在上述損害賠償責任中,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未得到賠償的部分,不得向保險人要求賠償。
(2)被保險人書面要求保險人直接賠償第三者(受害人)的,保險人應當直接賠償第三者(受害人)應得的賠償。
被保險人未以書面形式要求保險人對第三者(受害人)進行賠償,並且在接到保險人通知後無故超過15天不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人有權直接對第三者(受害人)進行賠償。
(三)強制保險案件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立案、記錄和結案。
(4)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被保險人)、受害人等。對上述強制保險賠償部分有爭議的,不影響其及時獲得強制保險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被保險人)與受害人就交強險某壹分項的賠償發生爭議的,不影響其對交強險其他分項的及時賠償。
二、賠償期限
(壹)保險責任核定時限。涉及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1日內,核實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發生人身傷亡事故,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進行核實,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二)拒絕賠償通知的期限。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批準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賠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保險金賠償期限。
1.被保險人索賠證件齊全的,保險責任在2000元以下的案件,保險公司當日給付保險金。
2.保險責任在65,438+00,000元以下的人身傷亡賠償案件,被保險人理賠單證齊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3日內給付保險金。
3.保險責任在5萬元以下的人身傷亡賠償案件,被保險人索賠單證齊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5日內給付保險金。
4.屬於保險責任的強制保險賠償,被保險人索賠單證齊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被保險人提出索賠後7日內給付保險金。
(四)預付保險費的承諾。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及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不能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數額的,應當先行支付根據現有證明、資料能夠確定的數額;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四,賠償的計算
(壹)基本計算公式
保險人應當在強制保險各分項的賠償限額內計算對受害人的死亡傷殘費用、醫療費用和財產損失的賠償:
1.賠償總額= ∑各項損失賠償=死亡傷殘費用賠償+醫療費用賠償+財產損失賠償。
2.每個項目的損失賠償=每個項目承擔的損失金額,即:
死亡和傷殘費用賠償=死亡和傷殘費用核定額。
醫療費用補償=批準的醫療費用金額。
財產損失賠償=批準的財產損失金額。
3.各分項承擔的損失金額超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各分項賠償金額等於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
註:“受害人”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上的人員和被保險人,下同。
(2)保險事故涉及多個受害人時。
1.基本計算公式中的相應項目表示為:
每壹項損失的賠償額= ∑每壹項受害者承擔的損失額得到批準,即:
死亡和傷殘費用賠償額= ∑每個受害者的死亡和傷殘費用核定額。
醫療費賠償= ∑每名受害人認可的醫療費金額。
財產損失賠償額= ∑每個受害者的財產損失核定額。
2.每個受害人分項核定損失之和超過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相應分項賠償限額的,分項損失賠償等於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
3.如果每個受害人的分項核定損失之和超過被保險機動車強制保險的相應分項賠償限額,則每個受害人在被保險機動車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中應獲得的賠償為:
被保險機動車對壹個受害人分項損失的賠付金額=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中壹個受害人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額/(∑每個受害人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額)]。
(3)保險事故涉及壹輛以上機動車時。
1.各被保險機動車的保險人應在各自的強制保險分項賠償限額內計算受害人分項損失的賠償額。
2.各方機動車按照各自適用的強制保險分項賠償限額占總分項賠償限額的比例分擔受害人各項損失。
子目的核定損失金額=子目的損失金額×[強制保險子目的適用賠償限額/(∑強制保險子目的所有受害方賠償限額)]
註:①事故涉及的機動車中不負責任的車輛不參與其他不負責任車輛及車外財產損失的賠償計算,只參與責任方車輛損失或車外人員傷亡的賠償計算。
②非責任方車輛對責任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由責任方在交強險造成的非責任方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壹方全責,另壹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全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全責方車輛損失,以無強制保險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限。
壹方全責,多方非全責的,無責方對全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全責方車輛損失,以無責方不負責任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之和為限。
多方責任,壹方無責任的,無責任方對各責任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以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限,在各責任方車輛中平均分配。
多方有責,多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各責任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以各無責方無責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之和為限,在各責任方車輛中平均分配。
(3)事故機動車輛中應投保而未投保強制保險的車輛,視為投保機動車輛參與計算。
(四)對有關部門尚未最終確認責任的事故,統壹適用責任限額的計算。
3.如果事故涉及的所有機動車都有責任,適用同壹限額,則簡化為各方機動車平均分擔受害人的損失:
(1)對於受害者的機動車輛、機動車輛上的人員和機動車輛上的財產損失:
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額=受害人分項損失額÷(N-1)
(2)對受害人的非機動車、非機動車上的人員、行人和機動車外的財產損失:
壹個子項的核定損失承擔額=受害人該子項的損失額÷N
註:①N為事故涉及的所有機動車數量。
(2)肇事機動車中應投保而未投保的車輛,視為投保機動車參與計算。
4.初步計算後,如果受害方的強制保險限額未得到全部賠償,受害方的損失未得到全部賠償,則在強制保險剩余限額內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再分配,在強制保險限額內進行補充。待分配的總損失不超過剩余賠償限額的,按照分配結果對各方進行賠付;超過剩余賠償限額的,按照每次分配金額占每次分配金額乘以剩余賠償限額之和的比例進行分攤;直到所有受害方全部得到賠償或賠付方沒有剩余限額支付交強險。
(4)受害人財產損失需要救助的,累計賠償財產損失和救助費用不超過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五)主車與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車和掛車的強制保險保險人應當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交通管理部門沒有確定主車和拖車的賠償責任,主車和拖車的保險人將平均分擔每個受害人的損失,並在相應的分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主車和掛車由不同的被保險人投保,在銜接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處理。
(6)被保險機動車投保壹個以上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較早的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期間較晚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7)被保險人根據法院判決或調解書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在其他賠償項目全部賠償後,在身故、殘疾賠償限額內支付。
(八)死亡傷殘費和醫療費的核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人身損害賠償數額以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交通事故發生地基本醫療標準為準。
例1:甲、乙均負交通事故責任。甲和乙的車損分別為2000元和5000元。B上人員醫療費7000元,死亡傷殘費6萬元,道路財產損失1萬元。若兩車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則:
(壹)汽車強制保險賠償計算
某車交強險賠償金額=受害人死亡傷殘費用賠償+受害人醫療費用賠償+受害人財產損失賠償=核定車上人員死亡傷殘費用b+核定車上人員醫療費用b+核定財產損失金額。
1.b .列車上人員死亡傷殘費用核定額= 60000 ÷ (2-1) = 60000元。
2.B列車上人員醫療費用核定金額= 7000 ÷ (2-1) = 7000元。
3.財產損失核定額=公路財產損失核定額+車損核定額。
= 1000÷2+5000÷(2-1)= 5500元。超過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按照限額賠償,賠償金額為2000元。
其中,甲車交強險造成的車損賠償=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核定車損金額÷(道路財產損失核定金額+車損核定金額)。
= 2000×[5000÷(1000÷2+5000)]= 1818.18元。
其中,甲車交強險造成的道路財產損失賠償=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道路財產損失核定金額÷(道路財產損失核定金額+車損核定金額)
= 2000×[(1000÷2)÷(1000÷2+5000)]= 181.82元。
4.甲車強制保險的賠償金額= 60000+7000+2000 = 69000元。
(2)乙車強制保險的賠償計算
乙車交強險賠償金額=路產損失核定金額+車損核定金額。
= 1000÷2+2000÷(2-1)= 2500元,超過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按照限額賠償,賠償金額為2000元。
例2:A、B兩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A全責,B無責。甲和乙的車損分別為2000元和5000元,造成路損1,000元。假設甲車適用的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乙車適用的交強險無責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則:
(壹)汽車強制保險賠償計算
甲車交強險賠償金額=乙車損失核定金額+路產損失核定金額。
= 5000+1000 = 6000元。超過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按照限額賠償,賠償金額為2000元。
(2)乙車強制保險的賠償計算
b車險賠償金額= A車損核定金額。
= 2000元,超過不負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按限額賠償,賠償金額為100元。
B車對A車的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100元,由A車的保險人在無強制保險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支付。
第六節特殊情況的處理
(壹)、全額提前結算機制
1,適用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屬於強制保險責任事故:
(1)涉及人員傷亡,醫療費用已超過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或預計死亡傷殘費用明顯超過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
(2)被保險人申請並提供必要的文件。
2.基本原則
對於涉及人員傷亡的事故,損失金額明顯超過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或者保險車輛適用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在強制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其余部分在事故處理完畢並確定損失金額後,在商業保險項下進行賠付。
相關證明材料包括:
(1)理賠申請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保險人身份證明、理賠人身份證明;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3)人員費用證明: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用報銷證明;死亡證明、贍養證明等。
3、基本流程
(1)被保險人提出索賠。
(2)被保險人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3)保險公司收到理賠申請及相關文件後,進行審核。對根據現有材料可以確定賠償金額明顯超過醫療費用限額或者死亡傷殘限額的案件,應當由醫務人員簽署意見,在5日內先行支付賠償金。不再參與交強險,交強險將關閉。
(二)交通事故責任尚未確定的。
保險公司收到受害人搶救費用給付申請時,不明確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責任的,應當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給付搶救費用。
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能夠確認被保險人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後,保險公司應當在強制保險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及時補足應當先行支付的搶救費用。
(三)死者為匿名人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賠償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交強險賠償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存放保管。
不能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的,保險公司可以按照交強險的賠償標準,用票據賠償已發生的費用,如醫療費、喪葬費等,其他項目原則上不應賠償給無索賠權的個人或機構,可根據法律文書另行處理。
第七節賠償金的支付
壹、賠償的支付
相關賠付情況應按規定及時上傳至機動車事故責任保險信息平臺。未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信息平臺的,保險人應當加蓋“X ××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日×月×日×日×日×日×月×日×日×日×日×月×日×日×日×日×日×月×日×日×日×日×月×日×日×日×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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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和商業三重保險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損失金額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強制保險承保公司將保留已獲賠償的發票或費用憑證原件,並將需要商業保險賠償的項目的發票原件或發票復印件加蓋保險人賠款專用章,交給被保險人辦理商業保險理賠。
第八節直接向被害人支付賠償金的賠償處理
壹、受害人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受害人的索賠:
(1)被保險人出具的書面授權;
(二)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或者執行書;
(3)被保險人死亡、失蹤、逃逸、喪失索賠能力或書面放棄索賠權利;
(4)被保險人拒絕履行對受害人的賠償義務;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應向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
(壹)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或執行書,或交警部門出具的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調解書;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受害人人身傷殘程度及相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4)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如經被保險人書面授權,還應提供被保險人的書面授權書。
三。補償計算
如果保險事故涉及多名受害人,保險人只有在所有受害人都提出索賠且受害人的所有材料都提交後才能計算賠款。
(壹)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項損失之和在強制保險分項賠償限額以內的,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2)各受害人分項核定損失之和超過被保險機動車強制保險相應分項賠償限額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險機動車強制保險分項賠償限額中應獲得的賠償為:
被保險機動車對壹個受害人分項損失的賠付金額=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中壹個受害人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額/(∑每個受害人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額)]。
例3:車禍造成甲、乙兩個行人,醫療費分別為7500元和5000元。假設甲車強制保險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則甲車強制保險對甲、乙雙方的賠償計算如下:
汽車A的強制保險賠償金額= A的醫療費用+B的醫療費用
= 7500+5000 = 12500元,大於強制保險醫療費用適用賠償限額,賠償10000元。
甲方獲得交強險賠償:10000×7500/(7500+5000)= 6000元。
b獲得強制保險賠償:10000×5000/(7500+5000)= 4000元。
第九節結案和歸檔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害人支付賠償後,所有索賠文件應按索賠號歸檔。必要的文件包括:
(1)保險單副本;
(2)被保險人的報案記錄和書面索賠申請;
(3)查勘報告、現場及損失物品照片、損失確認、醫療費用原始票據及費用清單、賠償計算書(以上原始票據由查勘定損公司保存)。
(4)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如直接支付給受害人);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法定事故認定書、相關法律文書等證明,以及供當事人自行協商的協議;
(6)能夠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其他有關證明、協議和書面記錄;
(七)賠償收據和領取賠償委托書。
註:除非本規定另有規定,否則為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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