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考察主要是考察考生在德能勤績廉方面的表現2.遴選考察壹般實行差額考察,目前較少采取等額考察,壹般2:1或者遴選人數較多時也會采取1.5:1等比例確定差額人選3.遴選考察註重實績,主要是考察人崗相適和人事相宜,明確不唯分取人,通俗地講,綜合成績第壹名未必壹定被錄取4.考察方式,壹般是遴選單位組織考察組,赴考生所在單位查看檔案,向單位了解情況,有可能和考生見面並提問;考察也可能采取跟班學習的方式,領導滿意則留,否則退回原單位公務員遴選考察內容完整如下:報名與資格審查第十條 公開遴選報名壹般采取個人意願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公開遴選可由公務員本人申請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組織審核同意後報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後由組織推薦報名。第十壹條 報名參加公開遴選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壹)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二)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三)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四)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五)報名參加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公開遴選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報名參加市(地)級機關公開遴選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六)身體健康;(七)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不得設置與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無關的報名資格條件。第十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壹)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二)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四)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 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機關提交報名需要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公開遴選機關按照職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的時間內確定報名人員是否具有報名資格。第十四條 對未達到公告規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公開遴選職位,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許該職位報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考察對象壹般通過綜合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即競爭者參加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各個環節的競爭,依據總分高低,按照壹定比例擇優確定考察對象並公布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筆試、面試成績和民主測評結果應當按照壹定比例計入總分。參加競爭的人數較多時,可通過逐輪遴選方式擇優確定考察對象,並應當公布每輪遴選入圍者的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確定考察對象時,可適當考慮競爭者的資歷、學歷(學位)及近年來年度考核情況等因素。列入考察對象的人選數,應當多於競爭職位數。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優化領導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選拔機制,推進和規範公務員公開遴選工作,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市(地)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公開擇優選拔任用內設機構公務員。公開遴選是公務員轉任方式之壹。第三條 公開遴選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堅持能力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第四條 公開遴選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第五條 公開遴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壹)發布公告;(二)報名與資格審查;(三)考試;(四)組織考察;(五)決定與任職。第六條 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公開遴選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公開遴選的有關工作。第二章 申報計劃與發布公告第七條 公開遴選機關在進行公務員隊伍結構和職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計劃,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公開遴選方案並組織實施。第九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公開遴選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壹)公開遴選機關、職位、職位簡介和資格條件;(二)公開遴選範圍、程序、方式和相關比例要求;(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五)其他相關事項。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第十條 公開遴選報名壹般采取個人意願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公開遴選可由公務員本人申請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組織審核同意後報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後由組織推薦報名。第十壹條 報名參加公開遴選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壹)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二)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三)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四)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五)報名參加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公開遴選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報名參加市(地)級機關公開遴選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六)身體健康;(七)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不得設置與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無關的報名資格條件。第十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壹)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二)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四)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 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機關提交報名需要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公開遴選機關按照職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的時間內確定報名人員是否具有報名資格。第十四條 對未達到公告規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公開遴選職位,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許該職位報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第四章 考試第十五條 考試采取分級分類的方式,根據職務層次和職位類別進行。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壹組織實施。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面試可以由公開遴選機關組織實施。第十六條 筆試主要測試政策理論水平、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第十七條 面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第十八條 面試主要測試履行職位職責所要求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面試的內容和方式應當針對各職位的特點和要求分別確定。必要時,可以進行職位業務水平測試。第十九條 面試考官壹般不少於7人,其中公開遴選機關以外的考官壹般應占三分之壹。面試考官應當挑選公道正派、理論素養高、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具有幹部測評相關經驗的人員擔任。第二十條 根據筆試、面試成績,按照公告規定的權重確定考試綜合成績。筆試、面試成績和考試綜合成績應當及時通知本人。第五章 組織考察第二十壹條 公開遴選采取差額考察的辦法。考察對象根據考試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第二十二條 公開遴選機關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公開遴選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全面考察,重點考察德的情況、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第二十三條 考察可以采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法進行,也可以采取德的專項測評、實績公示、業績評價和履歷分析等方法。對在基層壹線窗口單位工作的考察對象,要註重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第二十四條 公開遴選機關派出兩名以上人員組成考察組。考察組壹般由幹部(人事)部門的人員和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的人員組成。第二十五條 考察對象所在機關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考察組工作。首先,考察環節主要針對單位。走到這壹步很不容易,但切忌浮躁自滿,工作還是要踏實謹慎,萬壹考察不成,給自己留條後路。其次,我們自己要做的:壹是跟單位溝通好,跟要參加考察的領導和同事(壹般是單位主管人事紀律的領導、單位主管領導、部門主管領導、同部門同事等)提前打好招呼,請他們幫忙多說點好話。如果壹把手支持的話,請壹把手過去說點好話會再好不過了。二是壹般都會讓個人準備工作業績報告(通常是近三年的),要根據崗位需求,要有重心有針對性的撰寫。最後,就等待結果。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考察對象壹般通過綜合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即競爭者參加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各個環節的競爭,依據總分高低,按照壹定比例擇優確定考察對象並公布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筆試、面試成績和民主測評結果應當按照壹定比例計入總分。參加競爭的人數較多時,可通過逐輪遴選方式擇優確定考察對象,並應當公布每輪遴選入圍者的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確定考察對象時,可適當考慮競爭者的資歷、學歷(學位)及近年來年度考核情況等因素。列入考察對象的人選數,應當多於競爭職位數。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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