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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壹、增強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雙基”工作的緊迫感 我縣獨特的地理環境和復雜多變的氣候狀況,以及駕駛員隊伍素質參差不齊、安全意識普遍不高等主客觀原因,致使全縣道路交通事故多年來壹直居高不下,形勢十分嚴峻。究其根本原因,依然是基層基礎工作不紮實。因此,各鄉鎮和各部門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切實提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層基礎工作的認識,增強做好“雙基”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從抓基層、打基礎做起,從重事後查處向提前防範整改轉變,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努力實現“少事故、少傷亡、少損失”的目標,全力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雙基”工作責任制 (壹)明確責任主體 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要求和層級管理的基本原則,集鎮規劃區內的道路和鄉道、村組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和基層基礎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國道、省道、縣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及基層基礎工作由縣公安局負責,縣公安局是管理主體,縣交警大隊是責任主體。縣公路部門是國道、省道、縣道暢通和安保工程的責任主體。縣運管部門是縣域內客運車輛管理和安全監管的責任主體。 (二)明確工作職責 1 、 鄉鎮人民政府責任 (1)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是轄區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第壹責任人。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組建由鄉鎮長任組長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統壹組織領導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將此項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考評內容。 (2)按照“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聯動、齊抓***管、綜合治理”的總體要求,細化基礎工作責任,建立車輛臺帳和駕駛人員培訓學習登記卡,簽訂“四方壹責”責任狀,排查和整改隱患,檢查基礎工作落實情況,對主管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評估。 (3)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提高農村群眾交通安全意識。 (4)組織交通城建環保站對集鎮交通秩序進行管理,清理占道經營、亂停亂靠等違法行為,規範路面運行秩序;設置轄區鄉村道路標誌標牌、排查整改鄉村道路危險路段;協助 清理整頓監管農村客運市場。 (5)匯總各種交通信息並錄入人車信息系統;對各單位的工作情況進行月檢查督辦,研究解決本轄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6)組織公安派出所對轄區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集鎮交通秩序維護,加強對鄉村道路的巡查力度和路面行車秩序的監管,嚴查無牌無證、無證駕駛、報廢車上路行駛、超速、超員、超載以及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負責壹般事故(無爭議的)和適用簡易程序的事故處理;協助轄區內重大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國、省、縣道交通安全管理。 (7)組織鄉鎮中心學校加強校車管理,督促轄區中小學校開展校車和接送幼兒車輛隱患排查整治,建立校車檔案;排查學校及周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采取有效防範措施並及時上報。 (8)組織交警中隊強化對國、省、縣道安全監管,落實 24 小時監管責任,創新與屬地管理相匹配的機制和辦法。 (9)牽頭進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責任追究。鄉鎮人民政府對死亡 1 人以下(含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實行責任倒查。事故調查報告須在事故發生後的 30 日內完成並送縣安監局會簽後報縣政府審批。應當追究責任的對象按幹部管理權限由鄉鎮提出建議,縣安委會負責協調並監督追究到位。 2、村(居)委員會、社區工作責任 駐村鄉鎮幹部和村支部書記是該村村組道路交通安全的第壹責任人,組織村幹部重點履行如下職責: (1)建立人車信息或臺帳資料庫,掌握人車增減變化情況。 (2)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引導村(居)民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制止並糾正駕駛人員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行為。 (3)建立“紅白”喜事報告制度,並到場告知行車安全註意事項。 (4)協助處理事故善後和維穩工作。 3 、縣直相關部門責任

縣公安局是全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的組織領導、日常監管和督辦落實。壹是完善以交警為主體、多警種配合並各負其責的責任機制。二是全面落實監管責任,明晰交警大隊、中隊和各派出所以及其他警種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職責。三是建立規範的工作制度,定期分析形勢,研究措施,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四是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每年組織壹次大規模的宣傳教育活動,每學期組織公安民警到學校上壹次交通安全課。五是制定道路交通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六是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對死亡 1 人(含受傷)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鄉鎮實行責任倒查。 縣交警大隊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壹是加強對駕駛員教育培訓和管理,每年以鄉鎮為單位對駕駛人員集中進行壹次培訓教育,每季度會同安監局開展壹次交通安全暗訪活動。二是強化交警中隊建設,建立中隊接受交警大隊和當地黨委政府雙重領導的管理模式,全面落實屬地管理措施,落實交警中隊負責國、省、縣道安全管理責任和中隊民警指導協助鄉鎮管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三是強化機動車輛管理,委托鄉鎮派出所辦理摩托車證照。 縣運管所負責搞好“三關壹監督”(嚴把運輸企業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態關、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關,做好汽車客運場站的安全生產監督),嚴格審批夜間途經三級以下山區公路的客運班線;清理、整頓、規範客運市場,每季度檢查壹次客運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以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切實加強對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管,取締非法營運活動,大力發展農村客運交通,研究組建面向農村地區的客運公司;進壹步完善培訓教育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管體系,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學員交通安全意識的培養和醫療急救技能的培訓;每季度組織客運企業開展壹次宣傳教育活動,每年會同交警部門對客運企業進行壹次評估。 縣建設局負責對城區街道危險地進行治理,清理整頓城區占道經營,拆除占道建築,清理城區路面汙染物。 交通公路部門負責全縣國、省、縣道安保工程的建設,確保工程質量,規範設置全縣國、省、縣道標誌標牌,及時整改危險路段。 農業(農機)部門負責落實拖拉機駕駛人考試制度,做好農機車輛的註冊登記、安全技術檢驗、牌證核發等工作,積極協助公安部門進行農機的路面監控。 宣傳部門負責深入開展“保護生命、安全出行”宣傳教育活動。積極拓展宣傳陣地,改進宣傳教育方法,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制度,通過媒體在黃金時段播放公益廣告、曝光違法行為等形式,動員全民***同參與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以學生、運輸企業駕駛人為重點,有針對性地擬定宣傳方案,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宣傳實效。 衛生部門負責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負責救助事故傷員的救治和事故現場衛生消毒。 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辦和考核。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項工作和區域性、階段性綜合整治或重點治理。定期召開專門會議,通報工作情況,研究工作措施,督辦相關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對負有管理責任的死亡 2 人以上交通事故進行責任倒查。 監察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責任倒查和追究。 其它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管理好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的車輛和駕駛員,明確責任,建立制度,強化管理。 4 、交通運輸客運企業職責

交通運輸客運企業是道路交通安全運輸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是第壹責任人。壹是必須健全安全管理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二是建立各項安全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三是建立健全本單位所屬車輛及駕駛人臺帳,組織所屬車輛按期投保、按期年檢,組織駕駛人員按期體檢,與所屬車輛駕駛人簽定“四方壹責”及其它各類安全責任書;四是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客運站場必須明確專人,每天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技術檢測;五是對已達報廢年限的所屬車輛及時聯系報廢公司通過交警部門進行報廢;六是每天進行壹次安全提示,每月對所屬駕駛人開展壹次安全教育活動,每季度對違法違規和發生事故的駕駛員舉辦壹次培訓班;七是加強交通安全宣傳,企業、站場常年設置交通安全宣傳標語,設立宣傳欄並及時更換內容,站場常年播放安全教育片,張貼宣傳掛圖,展出宣傳牌;八是隨時排查所屬企業安全隱患,並及時整改。

三、規範道路交通安全基礎工作內容

(壹)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臺帳和相關檔案 1 、建立“橫向倒邊、縱向到底”的責任體系臺帳; 2 、交警部門建立人車信息數據庫,運管部門建立 9 座以上客運車輛臺帳及檔案; 3 、派出所建立“四方壹責”簽訂臺帳; 4 、交警大隊建立車主、駕駛員辦理牌證,年檢(審)催辦臺帳; 5 、交警大隊建立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及處理臺帳; 6 、交警大隊建立交通事故登記臺帳。 (二)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1 、堅持例會制度。縣綜治委會同縣安委會每季度召開壹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例會,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每月召開壹次例會,村(居)委會、社區每半月召開壹次例會,分析形勢,完善措施,解決突出問題。 2 、堅持日常巡查和重點時段上路值勤制度。負責國、省、縣道的公安交警路面巡查每月不少於 25 個工作日,負責鄉村道路的派出所每月上路巡查不少於 10 個工作日。各村(居)委會、社區幹部每月不少於兩次、鄉鎮有關責任人每月不少於壹次道路交通安全檢查。縣直有關部門每季度組織壹次綜合督查,同時對重大節假日、惡劣天氣等重點時段實行幹部值勤制度。全縣推廣“壹個班子負責,壹套機制保障,壹輛專車服務,壹年四季抓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模式。 3 、堅持“壹票否決”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產“壹票否決”的重要內容,要嚴格執行《巴東縣實施安全生產壹票否決權制試行辦法》(巴辦發〔 2005 〕 7 號)的規定,該否決堅決否決,決不姑息遷就。 4 、堅持集中整治制度。由縣公安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每半年在全縣範圍內開展壹次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針對不同時期,存在的不同問題,突出整治重點,制定整改方案,力求收到實效。 5 、堅持明察暗訪和公開曝光制度。縣安委會辦公室每季度組織壹次明察暗訪活動,檢查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和事故情況通過電視、網絡等媒體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6 、堅持述職制度。縣綜治委和縣安委會每半年組織壹次相關責任部門述職,對履職盡責不到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責任。 7 、堅持事故“說清楚”制度。凡發生壹次死亡 2 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有關鄉鎮人民政府、交警中隊、派出所、村(居)委會、社區負責人及客運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到縣安委會“說清楚”,反思工作不足,完善工作措施,減少事故發生。 8 、堅持違法駕駛員教育與處罰雙到位制度,凡是發現機動車駕駛員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並組織駕駛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進行系統學習。 四、嚴格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 (壹) 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凡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道路交通安全黃牌警告和問責: 1 、機動車保有量在 10 輛以上的單位,壹年內累計發生壹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車輛占車輛總數 20% 以上的; 2 、機動車保有量在 10 輛以上的單位,內部無專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規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 3 、壹年內本單位機動車輛發生 1 起以上壹次死亡 2 人(含 2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兩次以上死亡 1 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4 、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 二 ) 凡轄區內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實行問責: 1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目標控制數的,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鄉鎮、部門和相關單位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實行問責; 2 、鄉鎮壹年內發生壹起死亡 2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縣發生 3 起以上壹次死亡 2 人以上事故的,分別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鄉鎮、部門和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問責;

3 、鄉鎮壹年內本轄區無牌、無證車輛發生壹起死亡 1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縣發生 3 起以上壹次死亡 1 人無牌無證交通事故的,分別 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鄉鎮、部門和相關單位的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問責; 4 、本鄉鎮轄區內貨車、農用車、拖拉機違法載人,壹年內發生壹起死亡 1 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縣壹年內發生 3 起以上壹次死亡 1 人違法載人事故的,分別 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鄉鎮、部門和相關單位的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問責; 5 、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鄉鎮、部門和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實行先停職,再接受調查處理。 ( 三 ) 道路交通安全告誡書(以下簡稱告誡書)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提出建議,報縣安監局審簽。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以下簡稱“問責書”)由縣安監局提出建議,報縣人民政府審簽。 ( 四 ) 凡收到告誡書的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自查自糾,自我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報縣安監局。

對收到告誡書的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縣安監局應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 五 ) 凡收到問責書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須向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報送整改報告和工作計劃,並落實整改措施。 ( 六 ) 告誡書和問責書的發送次數,列為各鄉鎮和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 ( 七 ) 受到問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由縣政府組成調查組,認定性質,劃分責任,形成調查報告並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瀆職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八 )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分級調查處理責任制,凡發生死亡 1 人和受傷 3 人以下事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處理;凡發生死亡 2 人以上和受傷 3 人以上事故的由縣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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