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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第三十壹條《吸毒成癮認定辦法》

規則壹。為了規範吸毒成癮的認定,科學認定吸毒人員,采取戒毒措施,依法對吸毒人員進行戒毒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戒毒條例》,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所稱毒品成癮,是指吸毒人員因反復使用毒品而導致的慢性復發性腦病,表現為不顧不良後果,強迫性尋求和使用毒品的行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人身健康和社會功能損害。

規則三。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檢測人體生物樣本、收集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癥狀體征,判斷吸毒人員是否成癮以及是否嚴重成癮的工作。

本辦法所稱戒毒醫療機構,是指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專門戒毒醫院和其他設有戒毒治療科的醫療機構。

第四條?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吸毒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因技術原因難以鑒定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鑒定。

第五條?承擔戒毒鑒定的戒毒醫療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指定。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毒癮鑒定,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後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由鑒定人員簽字,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單位印章。

相關證據材料應作為本意見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吸毒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認定其吸毒成癮:

(壹)經血液、尿液、唾液等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含有藥物成分的;

(二)有證據證明吸食過毒品的;

(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有吸毒史的,包括曾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自願戒毒、人發樣本中檢出毒品成分的。

戒斷癥狀的具體情況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療指導原則》、《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療指導原則》和《氯胺酮依賴診療指導原則》確定。

第八條?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程度嚴重:

(壹)被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前強制戒毒或者勞動教養)、社區康復或者參加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註射吸毒或者至少三次吸毒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吸食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

第九條?公安機關在吸毒成癮認定過程中開展人體生物樣本檢測,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公安機關承擔戒毒鑒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二級警銜以上警銜和兩年以上相關執法工作經歷;

(二)由省級公安機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和考核。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委托戒毒醫療機構進行戒毒鑒定的,應當委托,並在戒毒人員最後壹次吸毒後72小時內提交委托書。超過72小時委托的,戒毒醫療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承擔戒毒鑒定的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戒毒治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戒毒鑒定。

第十三條戒毒醫療機構的毒癮鑒定應當由兩名承擔毒癮鑒定的醫師進行。

第十四條承擔藥物成癮鑒定的醫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從事戒毒治療工作不少於三年;

(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戒毒醫療機構收集戒毒人員病史、體格檢查時,受委托的公安機關應當派有關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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