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註冊申報流程:
1、申報單位填寫新藥臨床研究申請表,連同申報的技術資料和樣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即對新藥的各項原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同時,派員對試制條件進行實地考察,填寫考察報告表;
2、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所按新藥審批各項技術要求完成對申報資料的審查和樣品的檢驗。
藥品註冊申請包括:
1、新藥申請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的註冊申請。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增加新適應癥的藥品註冊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
2、仿制藥申請是指生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批準上市的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的註冊申請;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
3、進口藥品申請指境外生產的藥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註冊申請;
4、補充申請是指新藥申請、仿制藥申請或者進口藥品申請經批準後,改變、增加或者取消原批準事項或者內容的註冊申請;
5、再註冊申請是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有效期滿後申請人擬繼續生產或者進口該藥品的註冊申請。
法律依據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
第三條 藥品註冊是指藥品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關要求提出藥物臨床試驗、藥品上市許可、再註冊等申請以及補充申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基於法律法規和現有科學認知進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等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活動。
申請人取得藥品註冊證書後,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