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冷鏈設施設備要求
1、GSP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冷藏、冷凍藥品的,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1)與其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冷庫,經營疫苗的應當配備兩個以上獨立冷庫;
(2)用於冷庫溫度自動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
(3)冷庫制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回路供電系統;
(4)對有特殊低溫要求的藥品,應當配備符合其儲存要求的設施設備;
(5)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等設備。
2、廣東省對冷鏈經營設施設備的具體要求是:經營冷藏品種的,企業必須有冷庫、至少壹臺冷藏車、至少5個保溫箱。冷庫壹般要求20立方以上,但應符合GSP第43條:“企業應當具有與其藥品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庫房”要求。
3、GSP“附錄五”為驗證管理,要求包括對冷庫、冷藏車、冷藏箱、保溫箱以及溫濕度自動監測系統等進行驗證,確認相關設施、設備及監測系統能夠符合規定的設計標準和要求,並能安全、有效地正常運行和使用,確保冷藏、冷凍藥品在儲存、運輸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冷鏈系統涉及的設施設備均須經過驗證後方可投入使用;設施設備需要進行變更的,則須再次進行驗證後方可使用。定期驗證為壹年壹次,由質量部與儲運部***同完成,驗證完成後,存在偏差的要進行說明並采取措施糾正,形成書面的驗證報告存檔備查。
二、冷鏈對經管人員的要求
1、GSP第28條規定,從事特殊管理的藥品和冷藏冷凍藥品的儲存、運輸等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2、質量部的驗收員,儲運部的收貨員、保管員、復核員、配送員等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冷鏈知識培訓,培訓後進行考核,考核成績及培訓記錄存於員工培訓檔案備查。
三、冷鏈品種經營操作要求
1、購進:采購冷藏品種,應對供方的質量體系進行考查,對其冷鏈管理進行了解,以確認其冷鏈管理水平及質量,不具備冷鏈過程管理條件的不能采購。
2、收貨:對到貨的冷藏品種,應進行嚴格檢查,壹是檢查運輸工具,是否冷藏車或保溫箱;二是檢查到貨溫度,用測溫槍檢測車廂內溫度,保溫箱應逐個檢查測溫,當場導出電子記錄;符合要求的,卸貨直接拖入冷庫,放上待驗標誌牌,待驗。非冷藏運輸,或到貨溫度未達到要求的,不得收貨。
3、儲存:冷庫內的藥品堆垛應以驗證結果為依據,風機口、以及經過驗證不宜放貨的區域,均不能堆放(冷庫內制冷機組出風口100厘米範圍內,以及高於冷風機出風口的位置,不得碼放藥品),以保證庫內冷氣流動。庫內有藥品存放時,應24小時開放制冷機,確保溫度符合要求。
4、驗收:在冷庫內進行,驗收完成後,將“待驗品”標誌牌換成“合格品”標誌牌,同時在ERP系統進行入庫操作。
5、發貨/復核:GSP第101條規定,“冷藏、冷凍藥品的裝箱、裝車等項作業,應當由專人負責並符合以下要求:(1)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在使用前應當達到相應的溫度要求;(2)應當在冷藏環境下完成冷藏、冷凍藥品的裝箱、封箱工作;(3)裝車前應當檢查冷藏車輛的啟動、運行狀態,達到規定溫度後方可裝車;(4)啟運時應當做好運輸記錄,內容包括運輸工具和啟運時間等。”復核、裝箱必須在冷庫完成。如系用保溫箱發運,保溫箱內藥品不能直接接觸冰排,可用泡沫板、防水紙板隔開,不宜用薄膜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