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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聯免費做康復的條件

壹、兒童類救助項目

(壹)資助條件:具有本縣戶籍或居住證,0-17歲有康復需求且年齡不超過17周歲,在定點機構參加康復訓練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和孤獨癥等類別的殘疾兒童。

(二)辦理程序: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家庭,由家長自願到康復培訓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審批表,再由康復機構統壹匯總報送縣殘聯審核,審核通過的殘疾兒童可獲得資助。

(三)訓練時間:

0—6歲(0-12歲孤獨癥)殘疾兒童壹年康復訓練時間10個月。7—17歲(13-17歲孤獨癥)殘疾兒童壹年提供1—3個階段康復訓練服務,3個月為壹個階段。(0-6歲,指申請救助年度1月1日前未滿7歲;0-12歲,指申請救助年度1月1日前未滿13歲;13-17歲,指申請救助年度1月1日前滿13歲,未滿18歲。)

(四)申請要求:

1.憑居住證申請的,殘疾兒童需辦理居住證,無法辦理居住證的應附說明材料及監護人居住證、監護關系證明(戶口本等)。

2.申請人應持殘疾人證或殘疾評定定點機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申請,診斷證明應達到國家殘疾等級四級以上評定標準或以下規定條件。

(五)申請條件:

1.憑殘疾人證申請應選擇對應殘疾類別的救助內容。

2.憑診斷證明申請

(1)視力殘疾

診斷證明內容應包含:雙眼視力或視野。

對不能進行殘疾等級評定的0-3歲視力殘疾兒童,可根據病種提供手術及術後康復訓練救助,救助病種為:先天性白內障、兒童青光眼、視網膜母細胞瘤(Rb)、早產兒視網膜病變(ROP)、永存原始玻璃體增生癥 (PHPV)、家族性滲出性玻璃體視網膜病變(FEVR)、外層滲出性視網膜病變(Coats病)。

(2)聽力殘疾

診斷證明內容應包含:不可逆的聽力障礙(包括感音神經性聾、混合性聾)。

(3)言語殘疾

診斷證明內容應包含:腦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損傷以及損傷程度。

(4)肢體殘疾

診斷證明內容應包含:運動功能喪失、活動受限、參與局限的程度。

對不能進行殘疾等級評定的0-3歲肢體殘疾兒童,診斷證明明確以下疾病可提供康復救助:

1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的軀幹或四肢功能障礙,如:全面性發育遲緩、大腦發育不良、腦性癱瘓、腦炎後遺癥期、腦血管病後遺癥期、腦外傷後遺癥期、腦白質軟化、周圍神經病變等。

2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如:肢體殘缺、馬蹄內翻足、肢體發育畸形、骨關節病、運動功能障礙(腫瘤、先天性代謝性疾病、染色體異常等遺傳性疾病、先天性多關節攣縮、重度先天性肌性斜頸、重癥肌無力、肌營養不良等疾病引起的肢體運動功能障礙)等。

3脊柱、骨盆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如:脊髓損傷、脊柱側彎(大於45度)、脊髓疾病、強直性脊柱炎、骨盆錯位、髖臼發育不良、先天性髖關節脫位等疾病。

(5)智力殘疾

診斷證明內容應包含:智力發育水平(發育商或智商)及社會適應能力。

(6)孤獨癥

診斷證明內容應包含:孤獨癥診斷。

殘聯或定點康復機構應根據診斷證明內容,對照相關文件進行綜合評估,確定是否可以提供康復救助。

(六)康復訓練救助標準

康復訓練課程及要求按《廣西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廣西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規範的通知》(桂殘聯字〔2021〕4號)執行。

1.0-6歲肢體、智力殘疾和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按天結算,每周康復訓練時間不超過5天,每天不少於3個項目,救助標準為95元/日。

2.7歲以上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13歲以上孤獨癥兒童:每周訓練時間不少於3小時,其中壹對壹訓練不少於1小時,救助標準為250元/周。

3.7-12歲孤獨癥兒童:95元/日或者250元/周,自主選擇康復服務形式,課程按相應標準執行。

4.0-6歲全日制聽力言語殘疾兒童:康復訓練按天結算,每周不超過5天,每天為95元。

5.非全日制聽力言語殘疾兒童:康復訓練按周結算,0-6歲非全日制每周400元,7-17歲非全日制每周250元。

(七)手術救助標準

為0-17歲視力、肢體殘疾兒童提供矯治手術救助,救助標準每年不低於1萬元。

二、輔具發放項目

(壹)資助條件:針對持有效《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有輔具需求的殘疾人,免費發放輪椅、拐杖、坐便椅等各類輔具。

(二)辦理程序: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帶上殘疾人證和戶口薄,到本鄉(鎮)殘聯自願提出報名申請,審核通過的殘疾人可獲得資助。

三、精準康復支持性服務

(壹)服務對象

持有效《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且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

(二)服務標準

補助210元/人,按照基本康復目錄的具體要求執行。每個月應提供的服務不少於1次,每次1小時以上,服務時間為4個月以上,每個月提供服務1次。

(三)服務內容

縣殘聯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方式購買服務,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由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按照基本康復服務的內容及具體要求,為殘疾人提供支持性服務(如醫療康復(陪診就醫、代購藥品、疾病護理、康復護理);代采購日用品、室內清潔、洗衣縫補、飲食照料等);安全檢查(家用電器安全檢查、防災減災知識宣傳);精神慰藉(聊天談心、心理輔導、讀書讀報、聯系家人);其他(代繳費用、文化教育、戶外活動)及對殘疾人及家屬的健康指導。結合殘疾人基本康復需求和服務機構的實際情況,在服務目錄中,選擇性開展壹項服務,即視為殘疾人獲得康復服務。服務以預防殘疾的發展及繼發性殘疾,減輕殘疾的影響,改善其殘存功能和能力目的。

監督舉報電話:0771-72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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