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醫藥、工商、民政、民航、鐵路、交通、郵政、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毒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都負有在本單位、本轄區開展禁毒工作的責任。第七條 禁毒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三)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財物的;
(四)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
(五)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或者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或者抗拒鏟除的,
(六)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七)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八)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九)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向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第九條 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或者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禁毒決定》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小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及非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壹條 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收繳其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的罌粟殼,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在生產、銷售的食物中摻入罌粟殼、籽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第十二條 旅館、娛樂、餐飲服務、運輸等單位和房屋出租戶,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或場所的管理,將查禁毒品作為管理責任之壹。對發生在本單位或場所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整頓或停業整頓。第十三條 藥品生產、銷售部門和醫療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第十四條 對查獲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所獲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財物,壹律沒收。
罰沒收入上交財政,按國家規定專項用於禁毒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提成或者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