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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這個醫療事故怎麽索賠損失

那就自認了吧,沒有證據如何指正是那醫生的過錯?

去診所看病時醫生給開的中藥(中藥沫灌的膠囊),應該有病歷記載和醫藥費清單吧?還有上市醫院做了檢查,檢查結果是急行胃炎和藥物中毒性肝損傷,這個檢查單據應該還保存著,另外問那個醫生索賠了3000塊有否字據等,如果訴訟這些是關鍵證據。

依據所述應該是能索賠的,因檢查結果是急行胃炎和藥物中毒性肝損傷,如果是私人診所能夠勝訴的。藥物中毒性肝損傷有否具體的損害等級?即輕度、中度、重度,有這個等級就能對應傷殘等級才能具體賠償。必須保存好病歷和所有的檢查單據,這是證據訴訟必須要的。

還有請上以下網頁查看有關肝損傷情況,希望有所幫助。

/keshi/waike/gandan/4dcb8.html

附有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摘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十壹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壹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壹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壹)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壹)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壹)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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