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應有檢驗證書。
2、有中文標註的產品名稱、廠名和廠址。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進口產品,還必須有中文標識。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的,還應標明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註生產日期或保質期,包裝食品壹般應標註生產期、保質期和保留期。
5、對於可能造成產品本身損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6、已經工商部門核準註冊的商標,其標識為 "R "或 "註"。
7、已經專利部門授予專利權的,可以在產品上標明。
8、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其說明書、包裝上標明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我國現行標準分為四個層次 "即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企業標準(QB)"。
9、已獲得國家有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合格認證標誌。
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誌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具有產品的中文名稱、生產廠家名稱和廠址;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註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名稱等內容的,用中文予以相應標註;需要提前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可能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6、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也應當有中文說明書。
裸裝食品等根據產品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壹、進口貨物時需辦理的流程
簽訂進口代理合同→辦理有關證照→開立信用證(電匯)→對外裝運→審核進口單證→換證→三檢商檢→海關預錄→海關審價→繳納稅款→海關查驗→放行貨物→提貨→動植物檢驗檢疫→送貨到倉庫→保留銷售單據→完工。
二、報關單證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進口貨物報關單
2、出口貨物報關單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對實際進出口貨物作出書面申明,以請求海關按海關適用制度辦理貨物通關手續。通關手續的法律文書。
3、憑報關單辦理貨運、商業單證
凡經海關進出口的貨物,必須向海關提交已填制的報關單。同時,還需提交相關貨運、商業單證,接受海關審核提交的單證是否壹致。
海關審核無誤後在報關單上蓋章,作為提取或裝運貨物的憑證。
與報關單同時查驗的貨運和商業單證有:海運進口提單;海運出口裝貨單(需由報關單位蓋章);陸運和空運提單;貨物發票(其份數少於報關單的,需由報關單位蓋章等);貨物裝箱單(其份數與發票相等的,需由報關單位蓋章)以及根據具體貨物的特殊單證。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海關認為有必要,報關單位還應提交貿易合同、訂貨卡、原產地證書等進行審核。
此外,按規定享受減稅、免稅或減免稅的貨物,應向海關提出申請並已辦妥手續的,隨報關單提交有關單證。
四、進(出)口貨物許可證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是國家管理貨物進出境的法律憑證。進出口許可證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各種許可進口或者出口性質的證明、文件。
需要註意的是,提交給海關的許可證並不是壹直固定不變的,國家有關部門會隨時調整放行,因此需要隨時關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家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有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對產品存在的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的產品使用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必須用中文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用中文標明與名稱和含量相對應的內容。名稱和含量,要以中文相應標明;需要讓消費者事先知曉的,應當在包裝上標明,或者事先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四)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醒目地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可能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食品和其他裸裝產品根據產品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訂)》
第九十七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也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無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預包裝食品,不得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