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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藥法對食品標簽的生產日期有哪些規定?

新《食品安全法》對保質期的規定主要包括:

(1)不得標註虛假生產日期。

(二)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明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生產日期。

(三)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

(四)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生產日期,並保存相關憑證。

(五)食品經營者儲存散裝食品時,應當在儲存地點標明食品的生產日期。

(六)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時,應當依法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

並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日期。

(7)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

生產日期標註主要依據GB7718《預包裝食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標簽標註通則》。

(1)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或灌裝的日期,即食品放入(倒入)包裝或容器形成最終銷售單位的日期。

(2)生產日期應當明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果以“看包裝的壹部分”的形式標註日期,則應標註包裝的具體部分。不得粘貼、印刷或篡改日期標記。

標註要求:同壹預包裝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時,外包裝標註的保質期按照最早過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註的生產日期應當是最早的單個食品的生產日期,或者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每種單壹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分別標註在外包裝上。日期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出。如果未按此順序標註,則應註明標註日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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