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有哪幾種行為被重罰?
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藥品“冒名頂替”屬於假藥,本文屬於對假藥從重處罰)
(二)生產、銷售主要供孕婦、嬰幼兒使用的假(劣)藥的;
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為假(劣)藥;
4 .生產、銷售假(劣)藥,造成人身傷害後果的;
五生產、銷售假(劣)藥,經治療後再犯的;
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使用封存、扣押物品的。
銷售假藥怎麽處罰?
《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認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含有過量有毒有害物質的;
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療的;
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導致延誤診療的;
缺乏急救所必需的顯著有效的成分。
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後,造成嚴重殘疾,並造成三人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證照,或者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論處。
第十條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壹條犯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構成本罪和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149條第2款)
生產假藥是不可原諒的。這是人命關天的事。生產或銷售假藥就像殺人壹樣。但是生產假藥和生產劣藥是不壹樣的,生產假藥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如果發現有假藥或劣藥,壹定要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