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
廣告內容指引
第八條:廣告表明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的,或者表明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如果廣告表明促銷的商品或服務附帶贈品,則應表明作為贈品的商品或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應當表述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
第九條 廣告不得包括下列內容: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歌、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旗、軍歌、軍徽的;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形象;
(三)使用 "國家級"、"最高級"、"最佳 "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穩定,破壞社會公共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公共****,違反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內容的;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的;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壹條 廣告內容涉及需要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與許可內容相壹致。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文等引用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並註明出處。引用內容應當明確註明適用範圍和有效性。
第十二條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廣告,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已取得專利權。
禁止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被終止、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專利用於廣告宣傳。
第13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
第14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使消費者能夠識別其為廣告。
大眾傳媒不得以新聞報道的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明確標明 "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廣告時長和方式的規定,明確標示廣告時長。
第十五條:不得發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其他特殊藥品、藥品類化學藥品以及戒毒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的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醫學、藥學刊物****。
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或者安全性的斷言、保證;
(二)對治愈率、有效率的說明;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安全性或者與其他醫療機構的功效、安全性進行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壹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 "本廣告僅供醫療、藥學專業人員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 "按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廣告,應當顯著標明 "請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註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 "禁忌內容或者註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發布其他任何與疾病治療功能有關的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使商品的宣傳與藥品、醫療器械混淆的用語。
擴展:
第 18 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或者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提及疾病預防或者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是保護健康所必需的;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作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 "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雜誌、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保健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二十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幼兒乳品、飲料和其他食品的廣告。
第21條 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或者安全性的斷言、保證;
(二)使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使用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功效;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定的文字、語言或者圖像;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公共****、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發布搬遷、更名、招聘等公告時,不得含有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三條 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具有消除緊張、焦慮情緒,增強體力等功效。
這些廣告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四條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明示或者暗示保證升學、考試合格、獲得學位或者合格證書,或者保證教育培訓效果的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加教育培訓的承諾。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
第二十五條 投資等預期收益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承擔的風險責任,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對未來業績、收益或者其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 價格管理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引人誤解的廣告。
第二十七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牧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養殖廣告對品種名稱、生產性能、長勢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範圍和條件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對科學上無法證實的斷言;
(二)對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的分析、預測或者保證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為虛假廣告:
(壹)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承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重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查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為證據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服務收到的效果的;
(五)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服務收到的效果的;
(六)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服務收到的效果的;
(七)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