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現在:
1、嚴重危害人們的身心健康;
2、毒品問題誘發其他違法犯罪,破壞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3、毒品問題滲透、腐蝕政權機構,強化腐敗現象;
4、毒品問題給社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麻醉藥品和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 禁用麻醉藥品是****,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壹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方針。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